(201*年4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经费管理,保障经费供应,规范经费预借支付、结算报销程序,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驻北京铁路局单位及所属T级单位经费结算报销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经费预借支付和结算报销管理工作遵循财务归口、按级负责,先批后借,先审后批、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党委职责:
(一)负责本级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家底经费使用变动情况、大项工程建设费决算报告的审议。
(二)负责大项资产处置情况的审议;
(三)负责年度集中采购决算的审议;
(四)负责行政消耗性支出费用决算的审议。
第五条 各级单位主任为单位法定财务主管负责人,为财务第一责任人。
(一)京局单位主任职责:
1. 负责各项预算经费结算报销的审批;授权分管常委负责部门行政消耗性经费支出限额包干的结算报销审批;
2. 落实党委会、办公会决议,履行机动费、单位福利费、家底经费弥补、调整经费审批手续;
3. 负责T级单位J事交通事业费专项经费审批和本级机关J交事业费开支预拨、核销审批;
4. 审查季度会计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家底经费积累情况;
5. 定期检查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秩序正规;
6. 审查季度会计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家底经费积累情况。
(二)T级单位主任职责:
1. 负责各项预算经费结算报销的审批;
2. 根据党委会、办公会决议,负责机动费、单位福利费、家底经费弥补、调整经费审批手续;
3. 审查季度会计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家底经费积累情况;
4. 定期检查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秩序正规;
5. 审查《××年××月资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年××月会计、出纳对账调节表》、《银行存款对账调节表》《库存现金盘点清单》、《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
6. 负责超过现金使用范围没有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票结算呈批件审批;
7. 负责银行结算起点使用现金的审批。
第六条 财务分管领导是指根据常(党)委委员工作分工,为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财务分管领导职责如下:
(一)协助单位主任监督分管(职能)部门严格依据《经费使用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做好经费支出的预算审批工作;
(二)负责分管部门限额包干的行政消耗性经费支出的结算报销审批工作;
(三)负责分管部门非限额包干的其它预算经费支出的结算报销联审联批工作;
(四)负责常委本人限额包干各项经费的结算审批工作。
第七条 综合计划处为京局单位财务主管职能部门。财务职能主管负责人(综合计划处处长)职责:
(一)负责各项预算经费的结算审批部门复核工作;
(二)负责生活费、专项基金、J粮差价补贴经费发放审核复核工作;
(三)负责会议、集训费立项审批结算审核复核工作;
(四)负责库存现金提取审批、公务用POS机转账卡转账审批工作;
(五)审查季度会计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家底经费积累情况;
(六)审查《会计、出纳对账调节表》、《银行存款对账调节表》《库存现金盘点清单》、《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审查《银行对账调节表》
第八条 财务审核岗位人员职责。各类经费预借按照先批后借,经费结算按照先审后签的原则审核。
(一)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月结账、对账;
(二)负责各项事业经费的结算审核,生活费、住房资金、J人保险的发放与退还制表审核;
(三)负责各项装备经费的预借、结算审核;
(四)负责个人借款还款结算工作的审核;
(五)负责公务卡转账口令授权;
(六)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查验辨别票据真伪,确保资金安全;
(七)负责定期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有价证券、银行印鉴、票据的保管;
(八)负责集中采购的统计汇总和决算报告的编制;依据资产标准审查年度资产购置需求计划,编制年度资产购置集中采购预决算;
(九)协助营建办做好工程建设费的结算报销工作,负责工程建设费决算编制报告。
第九条 出纳职责:
(一)负责库存现金管理、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
(二)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
(三)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POS机转账卡结算、预借业务,并对原始凭证进行复核检查,查验票据真伪,实施资金供应,确保资金安全;
(四)根据分工管理银行账户印鉴、支付密码、电子划拨操作卡以及重要银行结算凭证等;
(五)负责《会计、出纳对账调节表》、《银行存款对账调节表》《库存现金盘点清单》、《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银行对账调节表》的编制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的公务卡使用管理情况统计分析,汇总本级和下级公务卡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条 京局各部处领导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年度预算事业经费需求审查和下年事业任务经费需求论证;
(二)负责本部门各项经费开支申请、结算报销部门审查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办公会上的月份开支计划和进度的报批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实物资产的管理;
(五)负责本部门办公用品、打印耗材等物资的集中采购预算的编制、上报审核。
第十一条 部门分管财务工作的干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拟制预算需求工作。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任务,拟制年度行政消耗性经费需求计划、办公用品购置集中采购需求计划、办公设施设备集中采购需求计划和年度事业任务经费立项审批;
(二)负责本部门开支计划审批工作。拟制部门各项经费开支计划,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的规定先部门、后领导,先部门后财务的顺序逐级办理经费开支计划审批;
(三)负责本部门经费结算报销工作。工作完成(阶段性)10日内,依据开支计划表或呈批件、支票申请单、公务卡支出审批单到财务粘贴并审核相关票据,按照先财务审核,后部门确认;先分管常委审批,后主任审批的顺序办理结算报销审批;
(四)列入集中采购的办公用品、打印耗材,由J需、财务共同负责,具体规定按《物资集中采购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核本部门经办人票据是否符合要求,并检查经办人员是否在发票背面签字确认。
第三章 结算报销
第十二条 结算报销偿还期限:
(一)各项经费预借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办理经费结算报销手续,最迟不得超过30天;
(二)车辆定点维修、定期付款,办公用品、打印耗材定点采购,定期付款的,应在每季度末终了前15天内完成定点维修车辆费用支付结算工作;
(三)公务接待费实行定额包干、定期报销的,其发票填制时间不应超过上一年度;
(四)跨年度各类经费结算应在2月28日前全部完成,财务应在3月中旬前完成上年度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借款的结算报销。
(一)各类经费借款(含转账支票、现金、公务卡账户资金)时,由各部门分管财务工作的干部,到财务室办理经费结算预借手续;
(二)财务依据经费开支计划审批单、请示件等批件,予以借款,同时出纳开具J队往来票据,并经经办人员签字,会计审核。
(三)结算报销偿还时应开具往来票据。
第十四条 差旅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在出差任务完成后的一个星期内到财务报销,原则上不得超过1月,过期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经单位首长批准。出差补助超过标准的一律要有相应的票据和出差审批表,由财务留存备查。
严格控制乘座飞机,情况特殊时以呈批件的形式呈报单位首长批准留存财务备案后,返回10日内将相关凭证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具体规定按照《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类经费结算报销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审核制度,坚持“五不审”:
(一)经费开支计划未经审批的,财务人员人员不得进行结算报销审核;
一是没有经费开支计划;
二是经费开支计划审批时间滞后,即先支出后报计划审批;
三是经费开支计划不清楚,可以列明细支出的,未列明细支出,即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四是会议集训没有会议组织文件、《会议集训费结算单》的不予结算支付;在地方宾馆组织的,住宿费、会场租用费、外餐费均需提供电脑小票后,由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处、财务职能部门集中支付结算;支付后由承办部门履行结算报销签字手续;
(二)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开支计划审批项目、不符合财务规章制度、不符合开支标准的不审;
(三)凭证要素不全者不审;
一是审查发票付款单位与本单位名称是否相符;
二是审查发票日期,采购、验收时间是否相符;
三是审查发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四是审查发票购物数量与实物是否相符,单价是否合理,印章是否清楚;
五是审查发票有无私自填写、涂改伪造现象;
六是审查公务卡支付是否严格执行“三票合一”(发票、银行签购单、小票)。
(四)跨年度票据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者不审(不含定额包干经费);
(五)购入资产未经资产部门审核登记并下达资产增加通知单的不审。
第十六条 严格出纳复核制度。结算凭单经财务会计审核逐级报批后,经办人到财务室出纳处报销相关经费。出纳对相关发票要素按会计审核要求进行复核,同时对结算单填写金额进行再次复核。
对现金支付,结算报销财务出纳可以使用J人保障卡、银行卡通过公务卡转账卡进行结算报销支付,并在现金支付栏内加注“Y”。
第十七条 经费结算报销在预算执行进度内实行“先审后批”原则。超过年度执行计划的,按照《经费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费预借、结算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单位纪检、经费审查领导小组、物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本级财务经费结算报销审核、资产管理、集中采购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
第十九条 事业部门承办人员完成(单项)任务后,应积极办理报销偿还手续,凡因公借款超过下月25日前(含25日)没有办理报销结算手续的,从其本人下月工资逐月扣还预借款,并开具扣款票据;办理结算手续时,另行转付结算。
使用公务卡透支未及时办理结算报销而造成透支利息的,由承办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综合计划处每年应组织一到两次资金安全管理自查工作、集中组织T级单位对京局资产管理工作集中评审、预决算会审和年度党委理财预算执行情况等检查评审活动,必要通报T级单位。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向京局单位党委及时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京局单位综合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5日执行。不足之处,按上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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