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清单》的通知
SYCR-2021-64001
邵市监字〔2021〕33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综合执法支队:
《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清单》已经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首错免罚的重要意义
对市场主体初次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实行首错免罚,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精神、创新监管方式、推行温情执法的有益探索,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改善执法环境的有效路径。
二、准确适用首错免罚
1.对《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一律免罚:(一)市场主体初次违法;(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三)市场主体自行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2.对法律明文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情形,不得以首错免罚作为不予处罚理由;对依法必须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得以首错免罚为借口不予行政处罚。
3.属于适用市场监管领域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要建立整改帮扶档案,帮助企业规范提升。对已经适用市场监管领域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整改到位的,执法人员应视情形依法定程序采取必要的监管或处罚措施。
三、大力推行首错免罚
各县级局、市局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清单》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举措,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教育培训,使广大监管执法人员全面把握首错免罚工作要求,在日常监管执法中,不折不扣遵照执行。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改进监管执法工作方式方法。对首错免罚清单上所列的初次违法行为,通过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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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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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
首错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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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整体推进邵阳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大力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并对首错免罚实行清单管理。
一、注册登记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但情节轻微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公司未按规定将其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十二)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十三)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十四)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十五)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二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二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二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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