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筑企业党委书记在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20**年*月*日,针对**纪委监委8.11专案查办**单位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李**严重违纪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集团公司党委召开了警示教育大会。通过案件的查处、根源剖析,反复教育提醒告诫全体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不容乐观,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刚才大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集团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做了李**严重违纪违法案涉及人员问题处理教训警示通报,都是身边人和身边事,教训深刻。集团全体党员干部要以这次警示教育大会为契机,痛定思痛,深刻反思,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团结一心打造集团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直面问题,正视矛盾,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李**严重违纪违法案涉及人员问题的处理,仅通过集团公司纪委立案审查予以查处的就有**人,其中因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督监管不力、失责失察受到问责处理的有*人,受李**指使,违纪违法帮助**套取项目资金甚至借机敛财、中饱私囊受到查处的有*人,受处理的基本都是时任**单位重要关键岗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涉及人数之多,违纪违法性质之严重恶劣,触目惊心,既让人痛心惋惜,又让人愤慨不已。李**严重违纪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给***集团造成了消极的社会影响,暴露出了**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两个责任不到位,权力运行无人监管,重大决策个人说了算,经营管理粗放混乱的短板和风险,剖析根源,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两个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从李**案件以及相关人员问题的查处我们发现,原**单位党委及所辖党组织放松党的建设,淡化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力,“三重一大”制度形同虚设。李**作为**单位副总经理、总经理,以行政领导代替党的集体领导,个人意志凌驾于党的意志之上,将自己所负责区域当做自己的私人领地、“取款机”,为所欲为。原**单位党委对这种不正常现象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导致政治生态败坏,邪不压正,所辖项目管理毫无纪法意识,把国有资产当做“唐僧肉”,肆意侵蚀,项目负责人丧失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为了迎合上级不惜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践踏国家法律,甚至沆瀣一气,慷国家之慨,谋个人之利。李**与邓**合伙套取项目巨额资金,涉及多个项目及各岗位层级管里人员,但长期以来,无人察觉,无人发声,相关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未能发挥,职能监管部门如同摆设。
二是忘记初心,宗旨意识淡化。李**因严重违法违纪涉嫌职务犯罪已经移送司法机关,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而从李**案件涉及的相关人员问题的查处我们可以看到收到处理和问责的人员都是长期在**单位工作,并担任重要职务的同志,有的已经和临近退休。应该说他们为企业的发展建设都做出了重要贡献,都曾受到各级领导和党组织的认可,但随着职务的变化,面对着各种诱惑,他们逐渐迷失。身为党员,手里掌握着党所赋予的权力,却忘记了初心,丧失了党性,理想信念动摇,把国有企业利益作为讨好上级的筹码,搞人身依附,*纪国法放之脑后,企业规章制度犹如一纸空文。忘记了权力是谁赋予的,入党誓词抛之脑后,理想信念崩塌,私心杂念膨胀,最终迷失自我。
三是作风不严不实,不敢担当尽责。李**案件涉及人员问题的处理,有6名同志因履职不力,失责失察被问责,受到*纪处分。他们都曾经是**单位财务、经营、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李**违纪违法行为手段并不高明,某种程度上看也并不隐秘,如果我们相关的职能监管部门工作作风扎实一些,责任心更强一些,就有可能及时堵塞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的漏洞,尽早终止和发现其违法犯罪行为,减少损失和影响。这6位同志虽然与李**套取项目资金没有直接责任,但却要承担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的领导责任。这也给当下集团、各子分公司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在其位要谋其政,工作一定要讲究质量、标准和效率。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回避矛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作风,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危害极大。一些管理人员既无尽责之心,又无担当之能,工作虚与委蛇,不敢较真碰硬,只想着爱惜自己的羽毛,却致企业利益而不顾,积“小利”成大害,这些作风建设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要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四是以信任代替监督,权力运行失控。严管才是厚爱。李**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失控、滥用,就会导致操控权力者私欲的无限膨胀,就会给党的事业造成巨大危害,给企业的发展带来致命的风险。不管是李**还是今天通报受查处的5名项目经理,我们清晰地看到,在他们违纪违法的轨迹中好像看不到上级监管部门的存在、看不到党组织的存在、更看不到班子内部的“拉耳扯袖”,职务管辖领域完全成了自己的“自留地”,本人就像山大王,凡事自己说了算,有恃无恐,违纪违法行为虽然个人单独无法实现,但却能一路绿灯,畅行无阻,各个环节监管失控,审核审批流于形式。
二、紧盯“关键少数”,深化党风廉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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