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消防行政执法“镇街赋权”落地见效的调研报告
2022年1月我省成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省,全省各级消防执法队伍也在积极推进“大综合一体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现结合本单位推进此项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认真分析思考,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乡镇街道消防赋权执法的内涵
(一)含义。消防赋权执法,是指消防救援机构把自身的部分执法事权切割、划转,交由本辖区内的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具有被划转的执法事权。与赋权执法相关的概念有职权执法、授权执法、委托执法和执法划转等,其中职权执法、授权执法、赋权执法、执法划转等特征基本相同,与委托执法有较大区别。消防救援机构不是地方政府组成部门,接受双重管理,虽然在内部事务管理上以垂直管理为主,但不同于国税、海关等中央垂管机构,消防救援的行政执法权属于地方事权,所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当地省级政府决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集中行使部分消防执法权。
(二)特点。与执法划转相比,是针对不同划转对象的不同叫法,行政部门划转给其他行政部门叫划转,划转给乡镇街道叫赋权,均是把一个单位的执法事权切割、划转,交由另一个单位行使,原单位不再具有被划转的执法事权。叫划转,是因为行政部门本身具有执法权,只是县级政府执法管理事项在内部部门间的调整;叫赋权,是因为乡镇街道原本没有执法权,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政府文件赋予了乡镇街道执法权。与授权执法相比,授权执法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必须在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且授权执法一般授权于非行政机关。与职权执法相比,执法权不是来源于国家行政部门的“三定”方案的职权法定,而是根据法律和政府规定在行政机关之间进行的执法职权调整。形式等同于划转,而不是共享,被划转部门和承接划转的乡镇街道在执法关系上是平级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
(三)与委托执法的区别。设立依据不同。赋权执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二款和第24条第一款;委托执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第一款。执法名义不同。赋权执法是以被赋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执法决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执法是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执法权限不同。赋权执法可以同时赋予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赋权执法后,赋权部门不再具有所划转事项的执法权,由被赋权单位承担。委托执法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委托执法后,委托机关的执法权限范围不受影响,受托组织可以依据委托事项开展相应的执法。执法程序不同。赋权执法由被赋权单位以自己名义独立执法,一般使用自己的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审批流程也独立完成;委托执法一般使用委托机关的执法流程和法律文书,且执法流程中受委托组织需要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执法决定,一般需要委托机关审核并盖章。
(四)意义。消防赋权执法,是对基层消防行政执法的体制重构、流程再造、多跨协同,是一场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集成变革,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消防救援执法融入全省整体推进的行政执法改革,对高水平推进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是充分拓展基层消防执法力量,延伸消防管理触角,促进乡镇街道消防管理权责一致的重要途径。
二、当前乡镇街道消防赋权执法的运行情况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各县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文件的目录内决定赋权执法事项,2022年可以赋权乡镇街道的消防执法事项有14项。目前,全市各县级政府赋权乡镇街道开展消防执法进度不一,放权有多有少,覆盖乡镇街道情况也是各不相同。以龙泉市为例,对全市10个重点镇街道赋权12项消防执法事项,基本符合龙泉实际,也有利于推动乡镇一级的消防执法全面落地,切实缓解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弱化和乡镇街道消防管理权责不对等问题。但是,在制度运行和发挥效用上并不尽如人意。从2021年开始开展乡镇街道消防赋权执法以来,全市乡镇街道仅办理过3起消防行政处罚。其中有执法证件更换、执法系统设置等配套机制问题,更多的是镇街道执法人员对办理消防执法的积极性不高。另外,龙泉市还有9个乡镇人口少、单位少,没有成立乡镇综合执法队,也没有赋权执法,尚未做到全覆盖。已经开展赋权执法的10个镇街道综合执法队基本是以综合执法局原设在相关镇街道的执法中队为主体,原执法事项和辐射的周边乡镇基本不变,但对其他部门赋权的执法事项只能在本镇街道辖区内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名义执法。
三、赋权执法现状与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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