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学习教育∣02学《条例》:15《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宣贯材料合集(15篇)

《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宣贯材料合集

2024年3月5日

目 录

  1.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4
  2.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推动党员干部养成纪律自觉 10
  3.聚焦重点难点问题靶向施治 15
  4.深入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19
  5.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 推动形成遵规守纪高度自觉 22
  6.严明生活纪律锤炼道德品行 32
  7.学习贯彻《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巩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 42
  8.为奋进新征程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聚焦新修订的《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 45
  9.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 52
  10.《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有哪些主旨要义? 59
  11.《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坚持以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65
  12.就“统计造假”被纳入《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答记者问 69
  13.《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 74
  14.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78
  15.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 85

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杜道泉
(2024年2月29日)

***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的基调和实的要求相结合,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 不断完善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一、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促进党员干部正确履职
《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完善规范,与时俱进压实责任,督促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积极作为。
一是新增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外推。比如,某街道办事处在依法开展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遇到相关群众不理解甚至个别村民为谋取非法利益煽动群众聚集的情况。时任街道党工委书记不但不冲锋在前、给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反而担心自己的职位和安全,拒不前往现场处置调度,等待上级介入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条例》针对此类现象,在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有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
二是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积极履职,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比如, 某县委书记对前任领导任职期间拖欠农村保洁人员工资问题,不积极协调解决, 认为是前任留下来的债务,跟自己任职期间的行为没有关系,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针对此类现象,《条例》在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切实负责, 积极推动解决,不得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否则根据具体情形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慢作为、假作为是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典型表现,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担当精神不足、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比如某县委书记对于依法处置违规建设商品房问题不重视、不积极,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前往现场督导处置, 仅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但却向上级报告已经前往现场处理并妥善解决, 最终导致部分基层人员使用虚假材料层层上报,与现实情况严重不符,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条例》着眼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新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通过制度推动党员干部勤勉敬业、积极作为。此外,《条例》还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增加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对统计造假及对统计造假失察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立足国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正确行使权力、积极发挥作用。
二、鼓励担当作为,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
《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重要要求,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 激发党员干部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增强创造活力。
一是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做好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是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实践中,还存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纪政务等处分等避重就轻行为。对此,《条例》第八十五条充实相关惩戒规定,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到实处,为促进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强化纪律支撑。
二是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但实践中,部分地方存在问责不规范等情形,有的单位部门对于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随意扩大问责范围,追求从快从重处理,严重挫伤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完善相关规定,督促各级党组织精准问责,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三是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落实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要求,聚焦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在第八十六条完善相关条款,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
三、坚持严管厚爱结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等要求,充实完善相关条款,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联系微信:xuexi6123,免费领取更多学习资料)
在第五条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中增写对“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纪情节轻微的”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以及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纪责任。比如,某市在保障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现该市列入国家重点项目的高铁建设工程因为工期紧张,需要就近开采修建高铁所需的石料,但因采石许可证审批周期较长,采石场所在地县政府为保障国家重点项目的推进和当地经济发展,经集体研究决定在申请采石许可证的同时开采石料供应高铁建设项目。后环保督察发现该县存在未批先采等问题。市纪委监委经综合研判,认为当地县政府未批先采主观上是出于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客观上也是经集体研究后才实施,是为公不是为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最终对研究决策和具体落实的党员干部不再追究*纪政务责任,对该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要求当地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从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避免基层党员干部“流汗又流泪”。
《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引。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一是结合***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及全会报告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悟《条例》规定背后的精神和考量。二是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真正对干部负责、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让监督执纪执法既有硬度又有温度。三是根据《条例》精神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探索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机制,深化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向被处分人讲清讲透组织良苦用心,推动从“有错”向“有为”转变。通过对《条例》的贯彻执行,真正把正风肃纪反腐和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使纪检监察工作充满生机活力,以自身工作的高质量保障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推动党员干部养成纪律自觉
山东省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高昕
(2024年2月20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自我革命, 围绕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作出一系列修改完善。要深入学习把握修订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高度自觉。
一、准确把握修订的主旨要义,提高严管严治的政治站位
《条例》围绕加强管理监督所作出的一系列修改完善,不是对条文的简单补充,背后有着深远的战略考量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必然要求。《条例》的修订,紧跟新时代党的建设的实践发展,着眼管住管好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责任,是对“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要求的深入贯彻落实。
二是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的必然要求。“严”是我们党的政治基因和鲜亮底色。新时代十年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充分证明,严的基调必须始终坚持。《条例》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健全完善严管体系,释放了全面从严、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三是管住管好党员干部的必然要求。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关键在党,关键在于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条例》着眼于加强对党员干部经常性管理监督, 进行相应细化完善,有利于更好地管全党、治全党。
二、准确把握修订的丰富内涵,明确从严管理监督的重点
《条例》给党员干部行为划出更严底线,重点突出、务实明确,应注意以下几个变化。
一是在对象上,从“关键少数”向“绝大多数”拓展。《条例》在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相关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并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应对干预和插手行为及时报告、登记。这就意味着存在前述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比如,某党员干部违规干预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承包工作,不管是否为领导干部,依据新修订的《条例》其行为都构成违纪,体现了监督对象的全覆盖。
二是在范围上,从强调“律己”到督促“律他”。党员领导干部出问题,大多与身边人有关联。《条例》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完善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住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条例》靶向施治充实完善,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加强家风建设,做到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三是在空间上,从关注“线下”到盯紧“线上”。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党员干部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的案例,有的散布传播虚假消息,有的泄露敏感信息、他人隐私,有的炒作社会负面事件。《条例》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修订,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强调无论网上还是线下,无论大屏还是小屏,都没有法外之地、舆论飞地。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增强依规依纪用网的意识,规范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四是在过程上, 从“源头审批”到“全程监管”。近年来,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超期不归、变更地点等违纪行为时有发生。《条例》在第九十一条提高违规因私出国(境) 的处分档次,并增写对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要求党组织加强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的全程监管,不能一批了之。《条例》的这一修改细化,把监督管理从源头延伸到全过程,让党员干部虽“因私” 而不能随意,虽出国(境)而不能忘形,做到身在外而纪律紧跟、约束常在。
五是在责任上,从“只谋新事”向“也理旧账”转变。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换届、机构调整、人员更替等工作交接后,对遗留问题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履行责任,不仅疏离党群干群关系,破坏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也给党和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损害。《条例》在第一百三十条充实相关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这意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接权力也接责任,跑好发展“接力赛”,一张蓝图绘到底。
六是在阶段上,从“职业周期”向“全周期”延伸。现实中,一些问题干部往往企图以离职或者退休逃避组织监管,搞“逃逸式辞职”、上演“期权式腐败”。《条例》在第一百零五条扩大了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的认定范围, 在第一百零六条增写了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调离职并非“离管”,提醒党员干部只要违犯*纪就不存在“既往不咎”,离职退休绝不是违纪的“护身符”。
三、准确把握修订的实践要求,进一步把铁的纪律执行到位
一要深入学习领会,模范遵规守纪。作为党的纪律部队,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任务,深刻理解把握其丰富内涵,带头学深学透,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努力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
二要严格精准执纪,维护纪律权威。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让铁纪“长牙”、发威,必须保持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落实《条例》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做细做实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三要压实各方责任,凝聚强大合力。管住干部、看住权力,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要深化“四责协同”,健全监督体系,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聚焦重点难点问题靶向施治
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组长谭焕民
(2024年2月27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焦执纪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靶向施治,尤其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接受聘用问题等,进一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为解决执纪实践问题提供了标尺、指明了方向,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重视、警醒、知止。
一是《条例》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定。《条例》第四章结合执纪实践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了完善,例如,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进一步明确了党员违法达到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程度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具体情形。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但执纪实践中发现,个别党员道德失守、庸俗放纵,发生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2015年和2018年《条例》虽未对党员有嫖娼行为的*纪处分作出具体规定,但执纪实践中对党员有嫖娼行为的依据纪法衔接条款的原则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条例》完善纪法衔接条款,对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明确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执纪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有利于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党员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党员干部。
二是《条例》进一步完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对该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将2018年《条例》第九十七条中“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表述,修改为“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实现了与党内相关法规的有机衔接。从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相关典型案件来看, 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背后的权钱交易、利益交换等操作手法不断翻新,呈现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相互交织、表现形式多样化的特点。2022年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实践中,我们连续5年组织开展集团领导人员(含关键岗位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申报排查,将亲属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亲属以独资、合资、入股、承包、租赁等形式所办的企业或组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形除外), 亲属委托他人代持、匿名投资或者挂靠其他单位的企业等6种情形列入申报事项范围,对申报事项全覆盖核实,对有关业务合规性和必要性进行核查研判,在此基础上印发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禁止集团各单位与领导人员亲属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源头上防止以权谋私、利益输送问题发生。执纪实践中,我们严肃查处了个别管理人员通过亲友挂名等“影子股东”方式违规输送利益,以及利用职权违规与配偶所办或持有股份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等“靠企吃企”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完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是对从严管党治党经验的总结吸收,充分体现了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有利于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有利于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为坚决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提供纪律保障。
三是《条例》进一步完善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接受聘用行为的处分规定。一直以来,党内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接受聘用任职行为有着严格要求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仍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退而不休,“发挥余热”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利用自己在职时积累的人脉优势或影响力,为任职企业谋取利益, 自己也获得相应“好处”。《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聘用或者个人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形,新增两处“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禁止从业范围,为依规依纪查处该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这一修改有利于防止党员在临近退休时搞“逃逸式离职”、退(离)休后搞“期权式腐败”等问题,进一步增强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的党性观念和*纪意识,永葆“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的政治本色。
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结合中航集团实际,应突出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加大《条例》宣传阐释力度,推动集团广大党员时刻绷紧遵规守纪之弦。在抓好集中性纪律教育时,特别针对“八小时外”违法犯罪问题,结合酒驾醉驾、涉黄涉赌涉毒等典型案例,把相关纪法衔接条款和处分后果讲清讲透,强化以案释纪、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二是紧盯“关键少数”严明纪律规矩。强化对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背后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三是加强关键节点的纪律提醒。比如在退休或者离职前的谈话中, 结合《条例》相关条款,及时提醒退休或者离职后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督促党员干部退休或者离职后也要严守廉洁纪律。

深入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2024年2月29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印发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做学习贯彻《条例》的实践者、推动者、监督者。
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推动我们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有着重要意义。
近段时间以来,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掀起学习《条例》热潮,将《条例》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重要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课程,要求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深刻领会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陕西省汉中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表示,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进一步明确容错纠错、澄清正名的情形、幅度和程序,推动“三个区分开来”规范化,既防止问责不力、执纪执法“宽松软”,又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挫伤干部积极性,促进从严管理监督和激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
为提高学习《条例》的质量和效果,该市在组织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还由业务骨干联系实际案例进行授课,帮助提升理解运用《条例》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河南省开封市纪委监委机关要求各党支部书记、部室主任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学习计划,列明学习时间、学习内容、研讨重点等,持续推进《条例》的学习。
作为履行内部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的专责部门,我们更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在准确把握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的基础上,有效破解新题、难题,展现案件审理新作为。
近期,湖北省襄阳市各级党组织陆续召开第二批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会前将《条例》列为重点学习内容之一,专门举行一次集中学习,增强领导干部纪律意识。
该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委组织部,将纪律教育作为年度综合考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述职述廉评议的“必答题”;联合市委党校开发纪律教育课程,把《条例》学习纳入培训计划,让党员干部全方位感受纪律就在身边。
河北省廊坊市纪委监委充分利用“每日学习一小时”机制,通过通读《条例》、专题研讨、以案说纪、主任“小课堂”等多种形式推动学习。同时,依托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开展宣传,推送解读文章,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廉润廊坊”建设中去,大力实施“纪法入心工程”,并将学习贯彻《条例》列入市直各部门和全市各级党校教育培训必修科目,推动全市党员干部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山东省纪委监委驻省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充分运用组务会研学、支部“微课堂”教学、党员大会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要求全组干部充分理解把握《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监督执纪的着力点,做到融会贯通、熟练运用,切实练好履职尽责基本功。(联系微信:xuexi6123,免费领取更多学习资料)
要以新修订的《条例》为准绳,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通过严肃执纪维护纪律刚性和权威。学习过程中,我们注重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履职尽责、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质效的思路举措。

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 推动形成遵规守纪高度自觉
(2024年1月10日)

***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1月1日起,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新修订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内涵与要求?如何贯彻执行好《条例》,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我们特邀多地纪检监察干部予以解读。
特邀嘉宾
赵宇宾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隋玉利山东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主任杜道泉
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王昌奎重庆市纪委监委法规室主任
一、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记者: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在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王昌奎:政治纪律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新修订的《条例》与2018年《条例》一脉相承,将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分则中将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相关要求细化落实到具体条文。比如,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 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如某银行行长对党中央关于金融领域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只表态不落实,系典型的政治上蜕化变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具有严重的政治危害。《条例》将上述行为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旨在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
隋玉利:《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更加充实、表述更加清晰、界定更加精准。比如,在分则政治纪律中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 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体现了对违纪行为背后政治危害的充分考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但从查处的典型案例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为了捞取政治资本,大搞“形象工程”。如某区委原书记王某某,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盲目举债强行推进某项目建设,造成大量建筑闲置浪费,不仅浪费国家资财,而且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问题的表象在工作、根源在政治,王某某行为本质上是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置若罔闻, 背弃初心使命、背离根本宗旨。《条例》将上述行为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更能准确概括违纪行为的本质,同时也督促党员干部自觉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杜道泉:《条例》将“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贯穿始终,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在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增写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根据近年来查处的案例,有的党员干部通过他人结识社会人员,并送给该社会人员财物请其帮忙“接天线”“跑关系”。上述行为表面上看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违反组织纪律,实则反映出该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薄,系典型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严厉惩治党员干部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的行为, 真正把政治纪律挺在前面,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
赵宇宾: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条例》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根据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有的党员干部将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境外刊物带回家中私藏并阅看,情节严重,此前应援引2018年《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政治纪律的兜底条款进行认定,新修订的《条例》对该类情形作了细化规定, 为审理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此外,《条例》在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警示党员干部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
二、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记者:《条例》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充实和细化了哪些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如何坚持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王昌奎: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不牢、政绩观存在偏差、责任心不强,“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仍有发生。有的怕事不敢理, 对前任遗留下来的“老大难”问题,认为劳心劳力不讨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有的懒政不愿理,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导致国家利益、群众利益遭受损失; 有的“另起炉灶”不想理,认为干得好是前任的政绩,干不好则显得自己没能力。“新官不理旧账”不仅会损害群众利益,而且会降低政府公信力、恶化营商环境。《条例》聚焦实践问题充实第一百三十条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有利于完善责任链条,推动党员干部始终牢记初心使命,积极担当作为。
赵宇宾:坚持管理上全周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纪监督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问题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比如,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在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充实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有关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完善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取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认为离职或退(离)休就进了“保险箱”,大肆利用原职务上的影响帮助亲友拿工程、上项目,《条例》对该类违纪情形予以明确,告诫党员干部在退(离)休和离职后也要严守底线、廉洁齐家。
隋玉利:坚持对象上全覆盖。《条例》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围绕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在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体现了管全党、治全党,管党治党没有特殊党员、不留任何死角和空白的坚定决心。近年来,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问题多发,如某领导干部将其所辖的汽车城当成“家族产业”,利用职权大肆为亲属经营活动打招呼、批项目,非法牟取巨额利益。还有的领导干部则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亲属经营珍稀药材,等等。《条例》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进一步织密了制度笼子,对推动领导干部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记者:《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在实践中应如何把握?
赵宇宾:《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2019年,我委在查办某市下辖三县区统计数据造假案时,对该市相关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17人违规干预企业入库申报、
篡改企业统计数据等问题进行问责,引用2018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工作纪律的兜底条款。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区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正确履职、谨慎用权,杜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王昌奎:坚持靶向施治,《条例》在群众纪律一章修改3条,充实违纪情形, 推动党员干部在增进群众感情、维护群众利益上担当作为。一是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权力扭曲、异化、变质。二是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将人情超越制度,把党和政府的社会救助、惠民项目当成可拔毛的“雁”,使“民心工程”变成“伤心工程”。民生痛点就是工作着力点,《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于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把工作着力点聚焦到群众衣食住行的“关键事” 上,进一步推动惠民政策落实。三是在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作为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加重情节,推动党员干部在服务“三农”中把职责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杜道泉:实践中,存在一些党员干部搞好人主义、包庇下属,以组织调整代替*纪政务处分等情形。《条例》在第八十五条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八十六条充实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条款,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促进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此外,《条例》坚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要求,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特别明确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纪责任。为防止问责滥用泛化,《条例》在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从实践看, 确实存在问责泛化、滥用问责的问题,如某县曾发生一起环境污染事件,该追责的部门本来已经明确,但县领导认为问责范围不够广,不足以体现问责决心, 便把本无关系的部门也列入了问责名单。《条例》明确规定了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处分档次,为今后审理此类问题提供精准法规依据,进一步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强化纪律教育,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记者:《条例》施行后,如何强化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如何贯彻执行《条例》,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杜道泉:准确把握《条例》的主旨要义,要从政治上、纪法规定上全面评价违纪违法干部,形成纪法合力,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要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纪检监察机
关官网、微信公众号平台等宣传《条例》主要内容,同时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开展集中性纪律教育,建立全周期、常态化的学习教育机制, 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隋玉利:依规依纪依法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点和必然要求。《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促进了*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并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了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等内容,进一步消除了规纪法之间的模糊地带,推动形成了纪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执行摆在重要位置,不断提升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能力。具体工作中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纪法执行相统一,坚持纪法双施双守,运用好纪法“两把尺子”,准确把握“纪、法、罪”三类案件的具体标准要求,在案件突破、措施使用、调查取证等方面都严格按照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权限、程序、规则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都合规合纪合法。二是纪法效果相统一,既实事求是,在纪法原则问题上寸步不让,又充分考虑个人态度、主观动机、后果影响等情形,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纪党员,又充分运用政策策略挽救干部, 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明生活纪律锤炼道德品行
(2024年2月28日)

特邀嘉宾
谢兰兰湖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杨靖凯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王成朝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副主任

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的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新修订的
《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生活纪律包括哪些内容?对党员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进行规范的意义何在?《条例》如何坚持问题导向,充实完善有关条款?党员怎样锤炼道德品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纪检监察机关在认定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时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条例》规定的生活纪律包括哪些方面内容?对党员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进行规范的意义何在?
王成朝:生活纪律是党员干部在工作之余、单位之外也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生活纪律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一是党员干部不得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不得追求低级趣味;二是党员干部不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三是党员干部要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不得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 四是党员干部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尤其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等不得有不当言行;五是党员干部不得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不同于其他纪律规定,生活纪律既要求党员干部本人严格遵守、坚决做到, 还要求党员干部对其亲属特别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管束,并且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谢兰兰:《条例》第十一章明确提出了5个方面生活纪律,列出生活作风奢靡腐化、男女性关系失范、不重视家风建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等负面清单,划出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对党员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进行规范,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体现,是维护党章权威、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一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必然要求。***总书记强调,只要每个基层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都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先锋模范作用,我们党就会很有力量,我们国家就会很有力量,我们人民就会很有力量,党的执政基础就能坚如磐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党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党性修养、思想境界、道德水平,真正做到思想不变质、行为不失范,才能确保党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全国人民的主心骨。
二是履行党员义务的必然要求。党章规定,“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条例》严明生活纪律,将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予以细化,列出负面清单,规范党员日常行为,督促和引导党员强化身份意识,切实履行好党员义务,承担起党员的责任。
三是带动引领社风民风的必然要求。党员的一言一行,是党的形象的具体表现,对人民群众、社会风气都会产生带动作用。如果党员都能够严守生活纪律,保持崇高的道德境界,那么群众就会自发向我们党看齐,从而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反之,如果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带头搞奢靡享乐、铺张浪费, 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必然败坏党的形象,带坏社风民风,失去群众的信任。严明生活纪律,有助于引导党员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 塑造党员队伍良好形象,共同营造和维护社会新风尚。
二、此次修订《条例》,增写对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以及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有何现实针对性?
谢兰兰:***总书记强调,不论我们国家发展到什么水平,不论人民生活改善到什么地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永远不能丢。坚持勤俭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现实中,有的党员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有的甚至为追求奢华生活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纪试法。从我省查处的贪腐案件看,相当一部分党员干部腐化堕落是从生活作风“闸门”松动开始的,生活上崇尚奢靡享乐,大肆挥霍浪费,最终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增写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其目的是规范党员言行,促进党员锤炼道德品行, 戒奢从简,并发挥党员的引领带动作用,以优良党风政风持续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
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言行呈现出多元分散、身份虚拟隐蔽、传播速度极快、约束监管较小等鲜明特点。在网络空间实行一些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门槛可能会更低、破坏力可能更大,造成的后果影响可能更严重。互联网时代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仅体现在现实生活中,也要体现在网络空间中。如果对党员的网络言行不加以纪律约束,放任其发表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就会对社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甚至引发网络舆情,就会败坏党员队伍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条例》与时俱进对党员网络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紧跟时代发展,及时回应了当前现实需求和社会关切,更有力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线上、线下都体现先进性、纯洁性。
杨靖凯:勤俭节约是党的优良传统,此次修订《条例》增写对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是落实***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的具体表现。实践中理解把握生活纪律中的“铺张浪费”, 首先看党员是否在日常生活中有铺张浪费的具体行为表现。主要是党员背离了党章规定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要求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要求,如在日常生活中讲究排场、比拼阔气、炫富等。其次看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如党员在生活中有铺张浪费行为,引发一定范围的党员和群众负面议论、媒体和舆论负面评价等,给党员自身、党员所在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一般可以认为造成了不良影响。
此前,《条例》仅规定了党员在公共场合不当行为的处分规定,随着对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规律的认识加深,此次修订《条例》增写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切实规范党员网络言行,加强对党员干部言行全面管理。在实践中,对党员在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理解把握,首先看党员是否在微信、微博、QQ、论坛等网络空间上实施了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不当行为。在网络空间上实施的不当言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 不为多数人所认可,与党员的身份不符,如在网络上随意谩骂、侮辱他人等。需要注意的是,因网络空间的特殊性,盗用、冒用他人账号情形时常发生,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是否是党员本人在网络空间实施了不当言行。其次看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如党员在网络空间的不当言行,引起群众、媒体、网络的负面反映、评价,给党员自身、党员所在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一般可以认为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直接影响党风政风民风,党员领导干部家风败坏主要有哪些表现,其危害是什么?纪检监察机关怎样立足职责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
杨靖凯:从近年查处的腐败案件看,有的领导干部信仰缺失,腐化堕落, 带坏家人,自身精神颓废,生活作风不检点,生活情趣不健康,长期沉迷于赌博、吃喝玩乐等低级趣味,行为不端,带头败坏家风,家人长期耳濡目染,有样学样,家风涣散,积重难返。有的领导干部以工作繁忙、与家人聚少离多等为由,完全忽视家庭教育和家风培养,对孩子的成长、配偶的社会交往放任自流,以致身边最亲近的人失管失教,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家风败坏,还可能衍生出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和犯罪问题,比如有的领导干部错把溺爱当疼爱, 用权力加持代替精神陪伴,纵容默许家人打着自己的旗号胡作非为,千方百计为自己、为家人谋利,大搞“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封妻荫子”的把戏。有的领导干部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以手中权力为家人经商办企业“保驾护航”、调配资源,搞一边办事一边收钱的“夫妻店”“父子兵”“兄弟档”,不择手段谋取私利,把整个家庭甚至家族变成了亲情捆绑下的利益共同体、腐败共同体, 等等。这些行为还会违反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等,甚至构成贪污、受贿等犯罪。
***总书记强调,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 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从实践看,家风败坏是滋生腐败的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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