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学习教育党课讲稿:*纪与国法关系研究

*纪学习教育党课讲稿:*纪与国法关系研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规*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延伸出“*纪严于国法,国法高于*纪”的普遍共识。随着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全面领导不断深入,*纪在更多层面上与国法紧密关联。*纪与国法在法治体系内部逐步由相对分离发展为相互交融,二者的关系也进一步得以延展,并呈现出类型化特征。以此为视角,可以将*纪与国法的关系概括为并行不悖、结构耦合和衔接协调三种类型。
    一、*纪与国法的并行不悖关系
*纪与国法的并行不悖关系是指*纪与国法在各自体系内运行而不相违背。构成这一关系的前提是*纪与国法在共同遵循法治原则下相互独立、遵循不同的逻辑运行方式、*纪与国法并行应遵循“不违反”原则。
    (一)*纪与国法在共同遵循法治原则下相互独立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法律是社会规范体系中最重要的规范形式,此外还包括团体规章、行业规范、道德规范等。而法律是公民的最低行为准则,其他规范都不能突破法律规范的“底线”。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或团体为实现其组建宗旨,都可以在法律积极明确授权范围或消极默许范围内自主制定规章制度,用以调整组织事务、规范组织成员行为。因而遵循国法是*纪与国法相互独立的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一方面,表明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法治体系中呈现出一种价值同向性关系。另一方面,党规与国法在法治体系中各自承担不同的法治任务。党内法规与国法相互独立,实际上是同一法治体系之下各自分工不同。党内法规必须在遵循法治的前提下运行。*纪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的惩戒性条款,主要作用在于对违背党的理想信念、违反党内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道德要求的党员行为进行党内处分,目的是为了保证党内一切规矩得到遵循。与之相对应的是国法体系中的惩戒规范。众所周知,国家法律仅对公民实施的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行为进行规范。这与*纪在惩戒对象、惩戒方式和惩戒结果方面多有不同,在此维度中*纪与国法的独立关系得以明晰。
    (二)*纪与国法各自遵循不同的运行逻辑
*纪与国法的逻辑理念不同。*纪以政治纪律为首要纪律,以树立党的权威,做到“两个维护”为核心目标,对一切违反政治纪律和破坏党中央权威的行为予以惩戒,*纪的价值在于保障政党目标实现。*纪之所以能够成为国家法治的重要环节,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自身具有先进性,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纪的运行逻辑在于维护党的权威、强化党的组织、统一党的意志并不断加强党的建设。自人类历史上制定出第一部法律以来,对于法律应有的价值探索就未曾停止。对于“恶法非法”抑或“恶法亦法”始终是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所争论的焦点,直到现代社会“良法善治”成为法治的基本理念,法律所内含的公平正义价值已获得普遍认同,保障人的权利与尊严也被作为现代宪法的核心思想。
*纪与国法的评价标准不同。*纪的逻辑起点在于如何保证党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两个先锋队”的性质决定了党员应当有崇高的道德品格、个人修养和奉献精神,因此*纪必然对党员作出道德评价,并发挥型塑党的崇高道德之功能。*纪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以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约束党员的政治行为,以价值和人格感召力为引领,以监督与问责为手段保障实施。由此思想教育与行为规制的双重方式构成了*纪运行的基本逻辑进路。*纪不仅“长牙”“带电”,也注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与此相对应,法律则以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的“三要素”作为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以行为的“合法与非法”为判断标准,对主体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进行法律评价而非道德衡量。
*纪与国法的道德性程度不同。如果按照富勒关于“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分别作为人类行为的最高要求和最低要求划分标准,*纪所确立的行为标准即属于“愿望的道德”范畴,国家法律相应属于“义务的道德”。这是由于*纪建立在党组织的政治理念和指导思想基础上,以服务于党的组织活动需要为根本目标。党要保持先进性,就要成为社会道德的楷模,以更高的道德规范约束党员。然而这一道德规范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纪的强制力来自党长期形成的权威和党员的“身份认同”,违反*纪的后果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更为严重的是党员将失去作为执政党成员的身份。而国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平等保障、程序法定等原则。可见*纪与国法不同的规范定位和运行逻辑成为二者相互独立的基础。
    (三)*纪与国法并行遵循“不违反”原则
任何规范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广义上的*纪包含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指出:“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是国家强制性规范,意味着*纪也不能突破宪法法律的界限,*纪与国法应以“不违反”为基本原则。目前对*纪与国法存在不得“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主张需进一步商榷。在我国“抵触”和“不一致”作为法律冲突的情形,是指两个规范在内容上的“非同一性”。“抵触”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直接冲突、相互排斥或无法同时遵守的情况。“不一致”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或不协调的情况,但并非直接的冲突或排斥。从冲突的结果来看,抵触的结果导致绝对无效,表现为一种排斥性的不相容;不一致的结果并不必然导致无效,表现为一种择一性的不相容。并且《立法法》将“纵向”法与法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抵触”,把“横向”法与法之间的冲突称为“不一致”。可见*纪与国法之间的效力并不能当然地适用“不抵触”,*纪与国法是对同一主体在不同层面的活动作出规范,*纪注重塑造党员道德修养,统一党员的政治意识,而国法对这些领域并未涉及,国法以实现秩序、公正、人权、效率与和谐为目标,通过规范公民的行为建立社会普遍的法律秩序。由此表明*纪与国法不存在抵触或不一致的可能性。国法高于*纪,是指*纪不能存在违反国法的情形。
党的十八大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明确了依规治党必先在法治范围内展开,实际体现了*纪与国法的“不违反”原则。在违反法律的情形中,需要判断被调整对象的行为是否在其调整的规范要求之内。这与党员的双重身份具有密切关系。党员既作为国家公民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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