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2024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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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省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黔环综合〔2024〕3号)和《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州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强化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进一步细化全市核与辐射安全执法监管工作,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严格落实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依法依规查处各类核与辐射环境违法行为,杜绝核与辐射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辐射环境安全可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通过全面排查、问题整改、严查严处、严管服务等方式,督促核与辐射安全从业人员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不断增强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守法意识和核安全文化意识,督促核与辐射企事业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自觉维护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不断提升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养,提高执法水平和检查质量,自觉运用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打核与辐射类环境违法行为,有力有效地杜绝核与辐射安全事故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
三、组织领导
为全面推进我市2024年度核与辐射安全执法监管工作,按高质量、高标准、严要求完成执法监管任务,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XX?党组书记、XX
副组长:XX?党组成员、XX
XX?党组成员、副局长
XX?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各股(室)站、队、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环境安全监管股,徐剑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涌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邹武益、吴荣杏为联络员,负责组织、协调、收集开展核与辐射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相关资料上报州生态环境局。领导小组下设3个检查组,负责对全市核与辐射利用单位进行检查。
四、执法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检查
1.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活动与许可证相符性。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活动应持有效《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与许可内容相符,如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及单位名称的有效性等。
2.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与实际的相符性。检查单位基本信息、许可种类和范围、台账信息(放射源、射线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辐射安全监管机构、辐射工作人员(考核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数据)等与《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质量核查方案》(辐射函〔2020〕18号)的相符情况。
3.履行环保手续情况。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退役辐射工作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放射性同位素审批与备案、放射性废物(含废旧放射源)/废液清洁解控或收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豁免等。
4.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制度的完整性、合法性、可操作性等,核实其执行情况。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成员组成符合实际、权责明确、职责完整;设有辐射防护负责人,并充分授权。
5.人员培训情况。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含维修、安装、调试、贮存)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应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或培训上岗证过期的,不得上岗;定期组织单位内部培训的,要有方案、培训内容、记录台账等。
6.场所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情况。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是否到位,是否定期开展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辐射监测,包括自行监测和委托监测(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相关监测报告和监测数据记录是否存档。
7.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含维修、安装、调试、贮存)的操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依法建立个人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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