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今天我们讲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说的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五种情形。至于从重与加重的区别,后面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有专门解释,此处暂且不表。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这是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第一种情形,所谓强迫,指的是对别人施加压力使其服从,从而让对方违纪;所谓唆使,指的是鼓动、挑动别人去违纪。强迫、唆使的结果是“他人违纪”,如果强迫、唆使没有效果,即对方没有违纪,则不属于这种情形;如果强迫、唆使的对象违纪了,那么就属于这第一种情形。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这是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第二种情形,关于上交及退赔的定义和区别,咱们在前一讲曾经说过,此处不再赘述;“拒不”有拒绝且不去做的意思,是一种主观故意。我们举个例子,比如某名党员违纪了,在组织上没有明确要求其上交违纪所得时,不能称作“拒不上交”;只有当明确要求其上交违纪所得、该党员面对该要求表示拒绝、就是不交,这才符合本情形。
但是,如果出现一种特殊情况:比如组织上明确要求某违纪党员上交违纪所得,该党员态度非常好,明确表示一定上交、但因为违纪所得钱款花完了,需要再等等才能交出,之后一拖再拖,这种情况怎么办?算不算拒不上交?几次不交算拒不上交呢?很显然,这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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