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讲:(第十七条)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继前面11讲之后,我们开启《条例》的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今天专门学习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整体来看第十七条,说的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六种情形,只要符合这六种情形,就可以在处分时从轻或者减轻。这句话看似简单,但其中包含了一个非常不容易区分的概念,就是“从轻”与“减轻”的区别——
所谓从轻,指的是在应该给予*纪处分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节适用较轻的处分。比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等一系列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里面所列的处分有三种,某党员的违纪行为按照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及管理,通常会以留党察看给予处分,在这种情况下从轻处分的话,就可以按照撤销党内职务进行处分了。
所谓减轻,指的是在应该给予*纪处分的范围外,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减轻的处分。这句话看起来不太好理解,举例子就明白了。比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等一系列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里面所列的处分有三种,某党员的违纪行为按照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及管理,通常会以留党察看给予处分,在这种情况下减轻处分的话,就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了(也就是可以比相应处分范围最低一等的处分还低)。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处分的问题;
这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第一种情形,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①主动交代而非被动交代,不能等别人交代或证实了之后再交代;②交代的是本人应当受到*纪处分的问题,而非是他人的(交代他人问题属检举,在后面第三种情形中);③交代的是应当受到*纪处分的问题,而非不在*纪处分范围内的问题,绝对不能以交代了问题(但不论是否该问题是不是在*纪处分范围内)就以此为理由给予从轻或减轻处分。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这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第二种情形,首先明确了具体范围,即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而非其它过程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1月印发的《中国共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执纪监督过程基本包括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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