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讲:(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从今天开始,我们进入第四章的学习,内容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今天咱们主要讲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本条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纪律处分的总的要求,看似很简短,但要弄清楚的关键概念很多——
首先要弄清楚的,是“违法犯罪”这四个字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把违法犯罪放在一起来讲,即“违法犯罪”。可事实上,违法与犯罪并不能等同。什么是违法行为呢?从字面上看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失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什么是犯罪行为呢?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简单来说,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更严重;构成犯罪需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触犯刑法的规定;是否构成犯罪只能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的方式进行认定,而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认定。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纪处分”,本《条例》的第四章即详细规定了应当如何给予*纪处分。
接着,对于给予*纪处分,又提出了两个要求。第一个是“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这项要求与本《条例》总则部分的“执纪执法贯通”相呼应。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既审查党员违纪问题,又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通过纪法双施双守,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衔接、相互贯通,促进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我们在本部分后面的学习中,能够看到多处纪法衔接的规定。
第二个要求是“*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也就是*纪处分与政务处分要合理匹配起来。比如后面的第四十一条规定,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就是典型的*纪政务处分相匹配的例子。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纪律审查。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纪委把“办案”改叫“纪律审查”,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把“案件线索”规范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简单说,纪律审查就是审查违纪行为。在审查违纪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怎么办呢?第二十九条专门说的就是这个问题。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的哪些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呢?本条一共列出了7个——
贪污贿赂: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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