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近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针对生态保护补偿全面立法的国家。多位全国政协委员、专家一致认为,“这标志着中国生态保护补偿开启了法治化新篇章,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在关于《条例》的答记者问中表示,《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基本建成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受益人口最多、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覆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态环境要素,跨地区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取得明显进展。
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补偿覆盖范围有限,重点不够突出,奖惩力度偏弱,相关主体协调难度大等。从制度层面看,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规范散见于一些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中,亟须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送审稿。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等的意见,赴实地进行专题调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条例》深入贯彻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A生态文明思想和A法治思想,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措施,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决策部署,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行政法规形式固定下来。
二是把握好《条例》作为生态保护补偿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的定位,重在确立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同时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三是坚持统筹协同推进,相关制度设计既立足当前实际,保持现有政策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为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继续探索创新留出必要制度空间。
三、《条例》主要规定的内容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全面贯彻落实A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以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条例》共6章3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二是明确工作原则、健全工作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三是规范财政纵向补偿。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四是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补偿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五是鼓励推进市场机制补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六是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资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也是世界首部专门针对生态保护补偿的立法,这是独一无二的中国实践,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开启法治化新篇章,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强更有力支撑,为美丽中国新画卷筑牢绿色底色夯实重要制度保障。
四、《条例》全文学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民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awenbi.com/1343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