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党课: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动因与方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实践中腐败的手法、形态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出现“借鸡生蛋”型腐败、“影子公司”型腐败、“影子股东”型腐败、“代理人”型腐败、“隐晦站台”型腐败、“逃逸式”辞职型腐败、政商“旋转门”型腐败、虚假交易型腐败、高利转贷型腐败、委托理财型腐败、期权型腐败、收受虚拟货币型腐败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形式,并呈高发、多发态势,带来了发现问题线索难、准确定性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精准取证难、全额追赃挽损难等现实难题,成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重要挑战。不同于传统腐败和显性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腐败主体隐身化、行权方式间接化、腐败手法市场化、利益实现曲线化、贿赂标的动态化、主观意图模糊化、风腐交织一体化、危害潜伏期长期化等特点,使其被发现和查处的难度更大、危害更深远。但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者“马甲”出现,都难掩其以权谋私的本质,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现实动因
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党中央深刻把握当前反腐败斗争阶段性特点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着眼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重要要求。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重大决策部署的客观要求。***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到“新型腐败”,并作出“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的科学判断。之后,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重申“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2023年9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明确要求“加强新型腐败、隐性腐败治理”。2024年1月,***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强调“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继续紧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作出部署。可以说,党中央对新型腐败、隐性腐败及其严重危害始终有着清醒的认识。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并将其摆在反腐败斗争中更加突出的位置,无疑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上述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拓展反腐败斗争的深度和广度,提升治理腐败的综合效能。
(二)深化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虽然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但是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彻底铲除,特别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花样翻新、变异升级,遏制增量、清除存量任务十分艰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层出不穷,成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顽固性、多发性问题。究其根源,首先,还是存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如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相关制度存在漏洞,这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机会,若其抵腐定力不够、廉洁从政意识不强,很容易滑向腐败的深渊。其次,在高压惩治力量常在的新形势下,腐败分子虽有所顾忌但仍抱有侥幸心理,有的自以为作案手法“高明”或者隐蔽不会被发现,通过闪转腾挪变换腐败主体、方式或者形式,设置“障眼法”或者“防火墙”,妄图逃避制裁。所有这些充分说明,只要存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只要存量还未见底、增量仍有发生,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也不能停歇,党的自我革命就永远在路上,而反腐败则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就是紧盯重点、抓住关键,以正风肃纪反腐为重要抓手,把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到底,这既是党的自我革命的生动实践,也是深化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
(三)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效的现实需要。当前,腐败日益呈现隐蔽化、间接化、复杂化发展趋势,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传统腐败和显性腐败大大减少,而披上合法“外衣”、迂回间接行贿受贿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呈快速增长态势,成为腐败增量的重要内容,严重影响和制约反腐败斗争总体成效。从近年来查处的相关重点行业领域腐败案件看,绝大部分都涉及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足见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危害之大、渗透之深。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多发,大大增加了腐败的监督和治理难度,也是新时期遏制增量、清除存量任务依然艰巨的重要原因。只有深刻认识当前腐败隐蔽隐性、转型升级的规律特点,精准识别腐败变化动态并及时调整治理策略,把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关键点、症结处发力,才能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有效清除存量,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换言之,能否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直接影响新时期反腐败斗争成效,绝不能松劲歇脚。毕竟,新时代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要求,夺取反腐败斗争全面胜利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如果我们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目标稍有偏移或者力度稍有松懈,就可能前功尽弃,腐败还会滋生和蔓延,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就会大打折扣。因此,要从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效、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高度来准确把握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重要意义。当然,有效遏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蔓延,非一时一事之功,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明确科学有效防治的思路举措。
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治理方略
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多发带来的严峻挑战,要有效清除存量、有力遏制增量,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就应当结合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规律特点和演变趋势,坚持“全周期管理”,建立健全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的治理机制,持续铲除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一)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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