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专题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深刻论述了国有企业发展的规律所在,深入回答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是新时代对国有企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就要抓好融入这篇大文章,就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国有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促进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领会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属性。其双重属性决定了开展的经济活动既要发挥社会效益又要发挥经济效益,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两个一以贯之”为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开辟了广阔视野。其根本要求就是要将党的领导融入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这既是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基本要求、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必由之路,又是打造世界一流企业的根本保证。
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是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基本要求。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落实党的领导,必须既从宏观层面整体接受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又在微观层面包括国有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两个层面有机贯通、不可或缺。只有贯通起来落实,才能确保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加全面坚实,不断巩固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基础。国有企业党组织作为党的基层组织,主要是从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出发,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确保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
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必由之路。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国有企业治理是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其本质特征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各环节。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从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经济属性上,维护出资人、股东的权利,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企业经营效益最大化。
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是打造世界一流企业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障。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是新时代党赋予国有企业的新使命。打造必须层层打造,一流必须全面一流。打造进程中必将面临诸多艰难险阻和大战大考。只有国有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层层坚强有力,带领职工队伍始终听指挥、跟党走,关键时刻拉得出、危急关头打得赢;才能充分发挥独特优势,凝聚起打造世界一流的强大力量,不断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做强做优做大。
二、正视问题,切增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融入法人治理结构的紧迫感责任感
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以来,有力推动了国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相统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2023年底,中央企业资产总额为75.6万亿元,比2012年底增长141.1%。我国国有企业进入世界500强的数量,从2012年的65家增长到2023年的96家。新时代十年,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和边缘化得到了根本性的扭转,但是对标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一些国有企业中还存在融入力度欠缺、融合深度不够的问题。
覆盖层级不全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一些国有企业,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在总部一级做得比较好,再往下延伸则存在层层衰减问题”。目前,通过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在大部分国有企业总部一级基本实现了党的领导融入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还存在上紧下松、覆盖还不够全面下属子公司落实还不够到位等问题。例如:有的国有企业二三级全资子公司党建未写入章程,有的子公司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一肩挑”不到位,有的子公司“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尚未全面推行,有的子公司企业治理结构、治理主体不健全,领导体制不顺畅。
权责边界不清晰。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按照要求制定了党委前置研究事项清单,但还存在直接套用上级文件、照抄照搬规定条款的情况,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不够紧密,没有对清单进行进一步细化,导致操作性不强。“议”和“定”权责界定不够清晰,决策运行不够规范,开“一揽子会”定事,“同质化”重复研究,对“四个是否”把关要求落实不力。对前置研究事项只做一些概念性描述,事项清单存在原则性表述偏多、泛化不清晰、界定不具体等问题。有的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清单事项只写明“一定金额以上”,没有明确具体金额,导致后期难以操作;有的企业党委将“一般员工系统内企业调动、借调等事项”也列为党委会议决定事项。
基本概念有偏差。有的国有企业把“党的建设”与“三重一大”概念混淆,普遍存在把“党的建设”事项纳入到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awenbi.com/1565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