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水平的思考与建议
农村法律援助是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关系到我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实施,为我国农村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使得广大农村地区基本上建立了法律援助站,并相继开展了更为广泛的法律援助实践。农村法律援助虽然使农村群众的权益得到了有力地保护,但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的开展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本文在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炼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的解决对策,以期能够推进乡村法治振兴,为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一、乡村法治振兴背景下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在乡村法治振兴的背景下,开展农村法律援助是极为重要的环节。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农村法律援助存在诸如经费来源单一,法律援助队伍不健全等问题。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按照《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均规定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按照《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对“经济困难”只是简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并没有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大多数农村地区以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准或该基准的法定比例等作为认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只有达到规定标准才能申请法律援助,而农村中只有很少一部分农民能满足这个条件。实际上没有达到最低生活保障基准,但是属于经济困难临界状态的农民却占了大多数,而这些农村群众一旦遇到法律纠纷,由于无法获得法律援助服务,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合理的保护。所以,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这一认定标准比较模糊,导致大多数农村群众得不到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的公平公正在农村难以得到实现。
(二)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随着农村法律援助范围的日益扩大,对于经费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很多基层政府因地方财政收入不高,依然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没有实行专项支出,导致法律援助的经费补助严重不足。还有些地区由于经济落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法律援助作用不大,甚至会把省级政府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用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导致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少之又少。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是各类纠纷和矛盾的多发地,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加大,经费不足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法律援助价值的发挥。
(三)法律援助队伍不健全。我国法律援助队伍主要是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组织人员组成。这些法律援助人员大部分集中在大中型城市里,在农村几乎看不到律师事务所,城市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范围又很少覆盖到农村地区。因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稀少的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很难达到城市的标准。此外,农村地区有其具有特点的风土人情和乡规民约,法律援助人员如果不了解地方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法律援助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国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尚未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因而对法律援助人员难以进行专业化和常态化的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在农村地区的有效落实,导致法律援助的质量大打折扣。当前,农村法律援助质量和效果的评估依赖于援助案件的数量和处理速度,忽视了服务质量和援助效果,法律援助无法真正满足农民群众的援助需求。同时,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导致农村法律援助缺少社会监督。农村法律援助仅仅依靠政府机构监督,不仅降低了监督的有效性,而且法律援助更容易受到地方权力和利益的影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乡村法治振兴背景下农村法律援助问题分析
法律援助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不少问题,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下、在顺应乡村法治振兴背景下,客观全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寻求解决的途径,对加快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至关重要。
(一)法律规定不够细化使法律援助的范围受限。《法律援助法》是法律援助的根本,该法对于法律援助工作具有指引作用,只有详细的法律援助适用规定,才能更好地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才能维护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农村群众的共性是对法律的认知很薄弱,当他们遇到纠纷和矛盾时,不知如何通过法律援助来寻求权利救济。《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适用条件不够细化,大量的农村群众很难达到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不合理的认定标准、模糊的适用条件,使需要帮助的农民群众难以得到帮助,难以发挥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价值。
(二)经费来源单一难以满足法律援助的需求。经济是各个方面发展的根本,农村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单一,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的效率和质量,进而影响了对农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援助的性质具有公益性,经费来源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但是政府的财政支持是有限的。我国农村本来就是矛盾的多发地,再加上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因各种利益之争,农村地区的矛盾普遍增多,法律援助的需求大量增加,只靠政府的财政支持难以满足日益增加的法律援助工作经费需求,经费不足阻碍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难以提高,从而降低了法律援助的社会价值。所以,研究解决经费来源,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缺乏高素质专业人员影响了法律援助的质量。法律援助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高效开展,需要匹配一定数量的高素质法律援助人员,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员是促进法律援助制度在农村健康发展的关键。农村法律援助服务报酬低,导致专业的律师不愿意到农村提供法律援助;有些乡镇的基层司法所因司法人员不足而成为摆设,无力承担起法律援助的职责;有些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并非法律专业出身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awenbi.com/1638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