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执法司法“组合拳”
近日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显示,我国今年将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力争年内提请审议。这意味着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正在稳步推进。
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要求和可靠保障。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制定针对生态环境各要素、各领域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生态环境,且瑞典、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已经拥有了环境法典。但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化学污染等方面,环境法的要求与执行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落差,环境法的实效性仍面临挑战。如何提高环境法的实效性,让环境保护行动落到实处?这是全球环境治理亟待破解的难题,也是我国加强生态环境法治保护的重点,其关键在于打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执法、司法“组合拳”。
以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为契机,强化法律的操作性。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初步构建起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涵盖水、气、声、渣等各类污染要素与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从基本构成来看,环境立法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立法和生态保护立法两个方面。在立法内容上,部分规定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有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较为滞后,如新污染物治理缺乏相应标准;部分规定原则性过强,相应的配套性立法未能及时跟进;有的法律概念内涵不明确,如长江保护法第95条对“长江支流”的概念界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二级以下支流”是否属于岸线管控范围存在争议。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上位法的衔接上,部分地方立法重复上位法规定,未能结合地区的地理特征、人口密度、资源禀赋、经济发展阶段落实上位法,在资金保障、技术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实施细则。
为此,在宏观层面,应当坚持与时俱进,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需要注意的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既不是简单的环境法律汇编,也不是制定全新的环境法律,而是以法典化的立法方式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以增强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在微观层面,应当聚焦法律规则的可行性,推进重点领域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出台符合各地区实际的法规标准,提高环境法的可操作性。
以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为抓手,提高司法保护效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提出的“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是对于环境司法提出的整体性要求,但这里的“加强”并非简单地加大强度或者扩大范围,而是在结构和功能不断优化的基础上,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提高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的效能。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确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总体工作思路以来,经过长期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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