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公文写作方法
一、基础知识
公文属于科学文章中的应用文体,全称公务文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用来办理公务、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应用文。
【公文的分类】
1.下行文
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向下属机关发送的公文。这类公文一般包括命令、决定、决议、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和意见(下行)。
2.上行文
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呈送的公文。例如请示、报考、意见(上行)。
3.平行文
平行文是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往来的公文。此类文书常用的有涵、议案以及一些通知。
4.泛行文
泛行文是指面向社会,没有特定的主送机关和行文方向的公文。常用的形式包括公告、公报等。
【公文的一般格式】
1.用纸格式
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210mmX297mm),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X225mm。
2.印装格式
文字符号一律从左到右横写、横排。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公文要双面印刷,左侧装订。
3.字体和字号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公文格式各要素】
1.版头部分
版头部分是指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以及红色分隔线等要素。
·份号(公文份数序号)
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编码一般用六位数,如:000001,加虚位补齐。一般公文不印份号,带有密级的公文(绝密、机密、秘密)要印份号。
·密级和保密期限
涉密公文必须标注秘密等级,秘密等级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定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两者间用“★”隔开。如:绝密★10年;
·紧急程度(简称急度)
紧急公务分别表明“特急”“加急”,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三行,两字之间空一字。
·发文机关标志(红色)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名称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简称,如:”XX省人民政府文件”。
·发文字号(简称文号)
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按年度为公文编排的顺序代号,由发文机关代总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如:“国发〔2017〕1号”。
·签发人
签发人是批准发出公文的机关领导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标识,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标识。
·分隔线(红色)
分隔线是指发文字号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2.主体部分
主体部分是指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部分。
·公文标题
公文标题位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标识,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公务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
·主送机关
编排于公文标题下空一行,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
·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正文用3号仿宋字体。
·附件说明
附件属于正文的文字材料,对正文起补充说明作用,主要包括有关报表、名单、图形等。
·发文机关署名
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如无特殊要求,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
·成文日期
以发文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一般右空四字,标注在发文机关署名之下,决议、决定、公报、通告、纪要等公文写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标注。
·附注
附注主要用于说明公文的发送、阅读、传达范围。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3.版记部分
版记部分是指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割线以上的部分
·抄送机关
抄送机关可以是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空一字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二字用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最后用句号。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位于“抄送”之下,占一行位置,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
·页码
页码一般用4号宋体阿拉伯数字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字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如“-1-”。
二、语言要求
从事公文写作,必须了解公文的特殊表达方式,掌握公文的语言运用和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运用公文语言的能力,这是写好公文的前提和基础。
(一)准确
公文语言的准确,即用词确切恰当,表意明确周密,不悖事理,言实相符。
·事实的准确
公文是各级、各类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所以文中所涉及的事实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不能有任何的夸大、缩小,更不能歪曲和编造事实。
·用语的准确
公文要求用准确的语言、精炼的文字来表达发文机关的意图。
(二)简要
语言简练,就是简明扼要、言简意赅,即以极少的文字表达丰富的内容。
·语言要简明
要字斟句酌,用最精粹的语句把问题谈清楚,意图说明白,做到没有闲言废语,文字干净利落。
·内容要精要
要抓住工作的主要事实、主要矛盾,绝不能不分主次,横生枝节,使人不得要领。
(三)平实
公文借助于明确的概念、准确的判断和严密的推理来传递公务信息和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需要直陈其事,直接了当地把意思表达出来,不去刻意地追求形象和生动。
·不溢美,不虚饰
溢美和虚饰是公文语言的大忌、
·不生造词语
公文在语言方面要求平实易懂,应力求大众化,避免使用生僻晦涩的或只有作者才懂的语句。
·不要过多地引经据典
引经据典仅限于一些事务性公文,如领导讲话、调查报告等文种,但在通用性公文中一般不宜引经据典,特别是有些庄重的公文,如“请示”“命令”“通告”“批复”等绝对不能使用。
(四)规范
公文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必须用规范的语言来体现组织处理公务时所必须持有的严正立场和严肃态度。
·要用规范化书面语言
公文的语言要求庄重严肃,要使用现代汉语的规范化的书面语言。
·要用规范化的公文专用语
不同方向的行文,体现了不同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反映在语言上,就必须以得体而规范的语言来表面机关在处理公务时所持有的立场和态度。
公文语言表述常见的错误
·用词不当
例: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不合理负担”不是“减轻”的问题,而是必须坚决“取消”,应把“不合理”三字删除。
·滥用简称
例: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要与“三观”“三义”教育结合起来。“三观”“三义”文中没有加以注明,不知道是什么内容,实际上“三观”是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义”是指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词语搭配不当
例:今冬明春要修通、加固长渠灌区内的堤坎渠道。“修通、加固”的宾语是“堤坎渠道”;“修通堤坎”和“加固渠道”都不通。应改为:“修通长渠灌区内的渠道,加固堤坎”。
·词序颠倒
例:通过学习贯彻中央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广大干部群众树立了决心,振奋了精神,增强了信心,鼓舞了干劲。这四句放错了位置,逻辑顺序也不当,应改为“通过学习中央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广大干部群众振奋了精神,树立了信心,增强了决心,鼓舞了干劲”。
·残缺不全
例:土地承包责任制对农村的重要性,不仅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而且也能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此句缺谓语,应改成“家庭承包责任制对农村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不仅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而且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
·违反基本规律
例:在一次抗洪抢险中,经过24个小时与洪水搏斗,抗洪军民奋不顾身地跳进激流,保住了大坝,战胜了洪水。这段话违背了事物的发展逻辑规律,应是跳进洪水,然后才是与洪水搏斗,战胜了洪水,保住了大坝。
我们在写公文中如何避免出现这些错误?
一是需要掌握大量的专业术语和行业用语,并正确使用;
二是使用经核查的数字,以精确地描述客观事实;
三是长期锤炼自己的思维能力,加强语言修养;
四是避免歧义;
五是防止褒贬失当;
六是排除错漏。
三、行文规则
遵守行文规则、按章办文才能使公文在发文机关和受文机关之间正常运行,使之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发挥公文应有的作用。
1.“必要”和“效用”原则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行文根据规则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公文的行文规则需要按照一定的关系以及职权范围来进行设定。
·关系
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如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间,与各市、州、区(县)人民政府之间。
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如国家财政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之间。
①②两种情况属于隶属的上下级关系,用下行文、上行文。
③平级关系
如国务院各部位行署之间,教育部各直属院校之间。
④非隶属关系
如省教育厅与市农业局之间,省军区与县人民政府之间。
③④两种情况属于不相隶属关系,行文时一般用涵,或用通知以及联合行文的方式处理问题。
·职权范围
①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②政府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③凡属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行文,不应由政府代办,造成越权;
④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⑤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用“涵”的形式,且要慎重;
⑥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即党政分开。
3.联合行文规则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联合行文的原则
①同级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可联合行文;
②联合行文的内容必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的职权范围;
③相隶属的机关之间不能联合行文;
④政府办公室与同级政府各部门在一般情况下不宜联合行文;
⑤联合行文必须明确主办部门;
4.抄送规则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下级机关行文时,“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时,“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5.协商一致规则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6.下行文规则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过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可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必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7.上行文规则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命令的写作
命令是指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决定。在我国古代,命令有“誓”“诰”“制”“政”“策”等名称。
1.命令的特点
·内容重要
命令(令)所涉及的事项,有的是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的是宣布施行强制性行政措施,这些都是重要的内容。
·权威性强
命令一旦发布,别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修改和歪曲,如果别的公文的内容与命令的有关精神相抵触,也一律以命令为准。
·强制性大
命令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上级机关发布了命令,下级机关不管是否同意,不管有什么困难和问题,都必须坚决地无条件地执行。
2.标题
命令的标题一般有四种形式:
①发布者+事由+文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②发布者+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③事由+文种,例如:《抗洪抢险的命令》;
④文种,例如:《嘉奖令》
3.发文字号
①发文字号的文件式即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构成,如“国发〔2022〕3号“;
②序号式:如”第398号“;
③以发令机关的发令顺序按年度编流水号,或按领导人任期的法令顺序编号。
4.主送机关
命令的主送机关有时有,有时没有;
5.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主要包括发布命令的根据、事项、执行要求等内容。
6.署名和日期
一般由发文机关(或发令者职务和姓名)和成文日期构成。发令机关要加盖公章;成文日期一般写在署名下方,或者在标题之下。
命令的格式
五、议案的写作
议案是由具有法定提案权的国家机关、会议常设或临时设立的机构和组织,以及一定数量的个人,向权力机关提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1.议案的特点
·制发机关的法定性
议案的制发机关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职能部门无权制发。
·内容的特定性
人民政府所提案的内容,必须属于该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时效的规定性
必须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规定的限期前提出,否则不能列为议案。
·行文的定向性
议案只能由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行文,不能向其他部门单位行文,主送机关也只有一个。
·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议案中提出的方案、办法、措施必须是切实可行的,同时也必须是重要事项,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2.议案的内容
·平日议案
平日议案写作一般与政府正常公文写作一样。
·会议议案
会议议案大致包括一下内容:文头、案由、主送机关、主体、提议案单位、日期、审查意见等。
(1)标题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提请审议事项)、文种三部分构成。例如:“国务院关于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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