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调研报告
Xx年xx月xx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是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意见并保障其权利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见证下签具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由法院予以确认的制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重大司法制度变革,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落实方式和环节。
根据工作实际,调研组对全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通过对xx、xx两个基层院的实地走访,开展座谈交流,同时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开展数据分析等方法,基本摸清了全市检察机关如何发挥主导作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了解全市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既发现了部分基层检察院主动作为、敢于创新的先进经验,也发现了少数基层检察院对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认识不到位,推动不力的问题。现将全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全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现状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市检察机关共提起公诉xx件xx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xx件xx人,适用率为20.7%和16.5%;提出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xx件xx人,采纳率为68.4%。
(一)适用率保持稳步提升态势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每月适用率从0逐步上升到54.9%,保持逐月上升的趋势。其中,在xx年xx月全省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一次通报后,当月认罚认罚适用率直接从0提升至16.3%;xx月的适用率比xx月提升近12个百分点,达31.5%。
(二)各县区院工作发展不平衡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数较多的依次是xx、xx、xx,其中适用比例超过60%仅有xx院,适用比例未达到10%的县区院分别为xx、xx、xx。
(三)适用各业务条线和罪名相对较为集中
目前,按照刑事检察业务职能划分,全市普通刑事案件适用率xx%,重大犯罪案件适用率xx%,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率xx%,经济犯罪案件适用率xx%。适用罪名主要集中在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滥伐林木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xx个罪名。上述xx个罪名,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全部适用该制度人数的xx%,其中适用率达10%以上的罪名有xx个,分别为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
(四)量刑建议提出率和采纳率总体偏低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xx人,提出量刑建议xx人,量刑建议提出率xx%。其中提出确定刑xx人,占比xx%。量刑建议提出率整体较低,适用确定刑比例更低。一审法院宣判认罪认罚从宽案件xx人,采纳量刑建议xx人,采纳率为xx%。其中采纳率达xx%以上的仅有资溪县院,采纳率在xx%以下的县区院分别为xx、xx、xx,全市量刑建议采纳率整体偏低。
(五)速裁程序运用还不够充分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审法院判决xx件,其中按刑事诉讼法新增的速裁程序审理xx件,占比xx%。其中,适用比例达30%以上的有3个县区院,有4个基层院自速裁程序规定以来,一直没有运用。
(六)存在一定比例上诉情况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一审程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后宣判xx人中有xx人提出上诉,上诉率为3.1%。但检察机关对此提出抗诉的为0件。
二、工作中积极探索的先进做法
(一)市院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推进认罪认罚工作
市院高度重视,召开全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视频会对该项工作进行部署,站在讲政治高度上要求各基层院检察长务必提高对该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作为全局性的重点工作来推进,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终业务考评。同时,市院亦主动与中级法院沟通协调,法检二家在市级层面上达成推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想共识。今年xx月,全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破零并提升至xx%。
(二)创新工作机制,为开展认罪认罚营造良好环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最集中体现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导地位、主导作用的制度。全市检察机关克服困难,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与公安、法院、司法局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参与单位的协同配合,共同达到提高案件质效目的。全市检察机关与辖区司法局建立了派驻值班律师制度,由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固定时间轮流值班,为稳步规范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奠定了基础。
(三)积极促进刑事和解,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将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获取谅解,化解矛盾纠纷纳入“认罚”的一部分予以综合考虑。检察机关不是被动的评判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是否认罚,而是依托检察职能,释法说理,主动促成认罪,促成认罚,通过新制度的实施,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
(四)积极稳妥扩大适用案件范围,不断激发新制度更大效应
全市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准确把握制度内涵,无论是共同犯罪、涉黑涉恶犯罪、重刑犯罪还是职务犯罪,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符合条件,都可以适用从宽制度。
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原因分析
从全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调研分析来看,全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虽然逐月上升,但整体较低;各县区院工作发展不平衡,有xx个县区院适用率未达10%;量刑建议提出率和采纳率整体偏低;速裁程序运用率整体低。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发展不平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点,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丰富的检察产品的重要载体。但有些基层院对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到这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的要求,也没有主动意识到贯彻该制度是落实社会治理体系精细化、现代化、法治化的重要载体,是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更高需求的重要体现。因此,将该项制度视为一项简单的法律规定去消极对待,可做可不做、可多做也可少做,碰到困难强调客观原因,甚少主动克服,这造成了整体适用率不甚理想。
(二)知识更新能力不足,存在畏难情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需要学习的内容较多,公检法司各方的认识在短时间难以达成一致,需要沟通协调并不断地磨合,相关配套机制也不健全,有待进一步摸索并在实践中完善。面对困难与挑战,有的检察官执法思维不能与时俱进,而是被传统办案模式和办案习惯所束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认识上思维没有转变,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了检察环节的工作量,工作压力大,工作要求高,因而具有抵触情绪,不如一诉了之更简单。如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案情复杂,涉案人员较多,不认罪的人数较多,要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认罪伏法转化并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难度较大,从而不愿适用。有的检察官是业务能力跟不上,不主动学习,在具体个案中是否适用把握不准,释法说理能力不强,尤其是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但两高暂未出台具体指导意见,担心量刑建议不被法院采纳而“不会量、不敢量”,从而不敢适用。这些都是导致全市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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