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农民致富增收的调研与思考
党的二十大对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作出重要部署。近年来,**省深入贯彻落实A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构建农民收入增长长效机制、激发农民增收活力等方面出实招、求实效。通过实地调研与数据分析发现,**农民收入总量逐年显著增长,增收渠道持续丰富,收入结构逐步优化,但也存在着农民收入增速放缓、增长难以持续、增收措施未达预期等现实问题。农村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需要多措并举、系统发力,千方百计助力农民增收。
一、总体状况与基本特征
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的总要求之一,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持续转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以及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改变了传统农民的收入来源与收入结构。总体来看,当前**农民收入现状呈现如下特征:
农民收入总量持续增长。总的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年均增长率达9.1%,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从区域来看,全省农民收入仍呈现“南部>中部>北部”的格局。其中,南部地区农民收入最高,人均可支配收入41809元;北部地区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26591元。从增速来看,北部、中部、南部近三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大致相当,南部地区由于收入基数最大,增速最慢。
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来看,南部、中部、北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均超过城镇居民。以2023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5.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7.0%。从城乡居民收入比来看,城乡居民收入比持续下降,从2012年的2.37∶1,下降至2023年的2.07∶1,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32,为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小省份之一。
农民收入渠道持续拓宽。一是收入来源更加多元化。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土地流转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强农惠农政策的进一步优化,**农产品增值空间持续拓宽,乡村休闲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迅速壮大,农民不仅可以通过务农,也可以通过外出打工、返乡创业、获得集体分红等形式增加收入。二是转移净收入明显增加。随着农村居民医疗、养老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农村居民转移净收入由2010年的1692元增加至2023年的6869元,占收入总量的比重由15.7%上升至22.5%,其中北部地区转移净收入占农民收入总量的比重最高(达19.0%)。
农民收入结构逐步优化。一是工资性收入超过经营净收入。2011年**农民的工资性净收入在全部收入中占比为46.3%,2023年这一占比上升至48.3%;经营净收入占比由2011年的34.5%连续下降至2023年的25.9%。这一特征在南部和中部地区表现尤为明显。以2023年为例,南部、中部地区农民工资性收入占比分别为62.0%和59.0%。二是财产净收入持续增长。随着农村改革红利持续释放,农民财产净收入由2011年的370元增加至2023年的986元,收入结构逐步优化。
二、面临的问题
在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背景下,农业农村发展环境不断变化。伴随着整体经济增速的放缓,原有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农民收入持续增长遭遇新的挑战,农民收入增长面临如下问题:
工资性收入增速持续降低。一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一方面,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接近阶段性峰值,工资性收入增长红利逐步释放殆尽。工资性收入作为农民收入最主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增速持续下降,已由2011年的20.4%下降至2023年的5.4%。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速,用工单位对劳动力的能力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再加上受外出农民工回流、大量外省劳动力涌入的竞争挤压影响,**农村劳动力扩大就业面临极大压力。2023年10月,**发布了新版最低工资标准。以第一档2280元为例,较2022年的2060元上调10.7%,涨幅显著高于前几年,排名仅次于上海和北京,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用工成本上升。二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颁布并实施,但受行业波动等因素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民工资性收入的稳定增长。2023年8月,**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对3330个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在建工程总包单位实施预警;在“小标的、大民生”专项行动中,**各级法院三个月内追回农民工工资1.05亿元。
经营净收入增长缺乏稳定性。一是目前农业发展的产业融合程度较低,传统农业种植区域仍以粗放、低端的农产品生产为主,农村产业和产品结构不合理。结构性过剩和市场环境压力,极易破坏农业经营净收入的稳定性。同时,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相对滞后,不利于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的进一步提高,制约了农民经营净收入增长。二是小农户自身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应对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的能力远不如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面对不可抗力时,小农户只能自负盈亏,加之缺少相关农业保险的有效支撑,致使其收入起伏较大。三是农业生产成本逐年增加。以粮食生产为例。农户所购复合肥、尿素、柴油等农资价格普遍上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呈现稳中略升趋势,总体种植成本的上升使得农民经营净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同时,受市场销售周期影响和农产品流通环节制约,大量农产品积压、价格下跌,容易出现增产不增收的情况,从而影响农民经营净收入增长。
财产净收入水平亟须提高。当前,**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收益以及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截至2023年底,**村组集体资产近4500亿元,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总量超374亿元,村均集体经营性收入超220万元。虽然绝对增长数量有显著提升,但财产净收入占比仍然较低。以2023年为例,**农民收入中财产净收入仅占3.2%,即使是发达的南部地区这一占比也仅为7.0%。一是村集体经济自身难以可持续发展,部分地区仍以“输血”为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多依赖“村庄能人”与政府扶持,补助收入占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比重达30.0%以上,而缺乏自主生存发展的能力;以资源性资产为主的经济薄弱村庄,集体经济的发展空间更为有限。二是收益分配机制亟须完善。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农民的财产性权利有了制度保障,但从实地调研情况来看,农户层面获得的集体收益十分有限,全省农户分配占可分配收益比重仅12.0%;尤其是村集体经济积累较少的地区,农民更是极少获得股权分红等收入。三是农村宅基地资源利用效率低。部分地区缺乏宅基地流转交易平台,闲置宅基地信息难以有效进入市场,导致闲置宅基地资源难以盘活;同时,由于流转配套政策不健全、流转交易不规范,私下交易的各方主体权益得不到较好保障,降低了宅基地流转的成交率和溢价率,制约了农民财产净收入的增加。
转移净收入政策仍需完善。一是现行补贴制度难以实现全覆盖。**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政策主要指向解决绝对贫困问题,而对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有限。捆绑在低保制度上的惠民政策较多,救助对象在退保、脱保前后的待遇反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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