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视域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型态的重构

产教融合视域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型态的重构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产教融合
    马建富李芷璇
    摘要:走产教融合之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既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跨界性特征所要求,又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内在规律的反映,更是“三产融合”对高素质职业农民培育诉求的必然选擇。然而,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遭遇的实然困境不容小觑,主要是:培育方案“学院化”,对企业和农民需求缺乏应有回应;培育主体单一化,产业界缺乏应有话语权;政策体系低效化,缺乏对农企应有的规制和激励。为此,必须依据产教融合理念和规律,建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态:一要明晰培育主体,确立产教双主体地位,凝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心力;二要重构培育模式,构建产教融合办学共同体,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合力;三要创新培育机制,建立多型化办学体制,激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活力;四要科学配置培育政策,反映企业利益之关注,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力。
    关键词:产教融合;新型职业农民;“三产融合”;培育型态
    由“三产融合”催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是我国乡村振兴过程中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趋势。在未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田园综合体、特色小镇等,将是颇具中国农村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的新景象。这些新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型态的发展,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意味着农村职业教育不仅需要培育大批职业农民,更需要培育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然而,受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在结构、质量、水平上还不能完全适应,“两张皮”问题仍然存在[1]。就目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体或培育机构的培养培训方式、培养机制而言,还难以培育出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应和相匹配的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个涉及多方行为的系统工程,因此,要使涉农职业院校或专业所培养的新型职业农民与现代农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供需对接,就必然要求产业界能够与职业教育界协同培育,而这其中的关键就是要基于产教融合理念和路径,重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态。
    一、走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之路具有客观必然性
    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始终强调校企合作、产教结合。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而言,产教融合既是培养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职业教育高水平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产教融合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跨界性特征所要求的
    “跨界”意指突破单一主体或内容的范围,超越不同主体或内容之间的分割线[2]。人们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跨界特征的认知,或者说在跨界语境下研究如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问题,大大拓展了人们的视野,也为激活职业教育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机制奠定了基础。正是由于产教深度融合是“跨越教育与职业、学校与企业、学习与工作的界限,实现全过程、深度融合式发展,达到学校专业设置与企业岗位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课堂与生产场所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学历学习与终身学习对接”[3],所以,通过融合可以促进原先产教两个不同领域形成合力,并营造具有人才培养开放性的教育生态系统,使教育链与产业链多维协同与融合发展,促进学校教育链“学科—专业—课程”和地方产业链“设计—制造—营销”的资源汇聚,让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因子在一定的条件下有机融合、合理流动与互动共享[4]。因此,产教融合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制和机制得以突破,让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不再囿于职业院校范畴。
    (二)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人才培养内在规律的反映
    一方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须以职业农民适应岗位需求为导向,设计培育方案;另一方面,培育过程必须与职业农民的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相吻合,即职业院校的教学、培训过程必须与现代农业实际生产过程,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和运作过程相一致,才能使所培养的新型职业农民真正具备“现代性”特质,更好地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为此,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须以企业(行业)的参与为基础和前提条件,实现教学和培训机制的创新,真正推动“专业与产业深度契合”“课程与工作深度整合”“评价与市场深度结合”,形成以项目为纽带、以学科为依托、以专业为载体、以产教融合为重要途径的人才培养教育生态创新系统[5]。产教融合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培育方案制订:企业导向,供需对接。即以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对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田园综合体经营管理者等的需求及其素质结构为依据,制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确保供需对接。能否制订出科学合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方案能否顺畅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涉农企业在方案制订过程中的参与度。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的制订过程实质上是产教融合体制建构的过程,而这种融合的深度如何,关键在于合理协调各种模块要素之间的匹配关系,尤其是要提升单个要素的技术含量与品质,保证产教深度融合能够有序、有效地推进。
    其二,培育过程特征:理实一体,学训结合。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而言,理实一体化教学是必须的,即使是理论教学也必须基于实践、基于现场进行,以促进学生对专业理论和技术的理解。因此,新型职业农民的教学过程是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融为一体的过程,而这样的理实一体、学训结合的教学过程,难以在校园独自完成,需要通过校园与田园的结合、贯通才能完美实现。
    其三,训育参与要素:双师协同,优势互补。毫无疑问,只有“双师型”教师才能真正有效把控、顺利完成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过程。从现实情况来看,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虽然有了一定的占比,但是,名副其实的高水平双师不容乐观。职业院校中部分具有一定技能基础的专业教师,由于受过一定程度的教师教育训练,因此能够较好地胜任理论教学工作,而农企、农场的农业技术人员虽然可以进行熟练的技能操作示范,但是,其中的许多师傅表达能力不尽如人意,导致学生技能训练的效果还是会大打折扣。所以,教师与师傅协同合作、优势互补是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成效的最佳之举。
    (三)产教融合是“三产融合”对高素质职业农民培育诉求的必然选择
    1.“三产融合”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三产融合”的核心要旨是依托农业并通过产业联动、要素集聚、技术渗透和体制机制等手段,实现农业产业链延伸、价值链跃升、功能拓展、多主体共赢和让农民分享二、三產业的增值收益。就我国的“三产融合”来看,其融合发展的结果便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镶嵌在现代农业发展之中,使现代农业发展呈现出崭新的特点。其特点之一便是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农民新的职业角色,使其从原来单一的生产者转变为综合的经营者,并且在新业态、新要素、新技术支撑下,依托一定的农业组织形成了新的商业模式[6]。这些新的农业经营模式主要是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龙头企业等为主导的发展模式。特别是在2017年,国家首次提出田园综合体并对这一发展模式进行了充分肯定。该模式实现了产业发展、生活享受、生态涵养等多种功能的有效组合,成为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主要形式和重要路径。
    2.“三产融合”对新型职业农民素质培育的诉求。以现代农业技术为核心推动力、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园区化、农场化、合作化的适度规模经营方式和生态化、机械化、智能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成为我国“三产融合”发展的趋势性特征。这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职业农民提出了更加高、专、精的素质要求,只有具备较好文化素养和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理念,娴熟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善于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新型职业农民,才能够胜任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也才能够真正解决未来“谁来种地”“谁来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难题。
    从理论上来说,涉农职业院校应该能够为农村一、二、三产业培养所需要的各层次职业农民。然而,无论是从职业院校的教学条件,如师资、教学设施、实训条件、职业农民培育环境等来看,还是从培育能够满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求的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来看,职业院校都难以独立担当此重任,在一定意义上说只能培养一些具备较深专业知识和基本职业技能,但缺乏实践能力的农民,这样的农民自然不能称之为“新型职业农民”或“高素质职业农民”。所以,要真正培育符合现代农业发展,尤其是新的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走产教融合培育之路是必然选择。
    二、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实然困境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跨界性以及“三产融合”对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的新诉求都表明,产教融合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必由之路。然而,从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现实情况来看,产教融合之路并不顺畅,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实践依然是一种理想化而难以实现的追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培育方案“学院化”,对企业和农民需求缺乏应有回应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须基于现代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民自身发展需求,也即要依据岗位或职业分析以及农民需求调查分析,确定人才培育方案。方案是否科学直接影响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质量以及产教供需的吻合性。在“三产融合”背景下,涉农职业院校应注重农业全程产业链的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吸纳先进的生态农业发展理念和知识,让所有的农民掌握“互联网+现代农业”技术。但是,从各地反映的问题以及笔者的调查来看,一些职业院校以及培训机构虽有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之名,却无“新型”之实,无论是其培训课程设置,还是其所具备的教学条件和实训设施,或者是教学培训过程,更多地还是停留在对传统农业生产经营知识、技术的培训,而且对基本的农产品加工、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还都远远不够,整个培训过程基本上是按照“校园—教室—课堂”模式实施。这样的教育培训自然难以培育出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更谈不上职业教育培训的吸引力。究其原因,就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课程设置、专业计划等并不是来自于农民的真正需求,没有充分论证产业特点、特色及岗位对职业农民的素质需求,尤其是涉农企业、行业没有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企业对人才素质的诉求得不到反映。这种缺乏企业、行业参与的培育方案、脱离了农民实际需求的培训内容,不仅压抑了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7]。
    (二)培育主体单一化,产业界缺乏应有话语权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恢复发展之初,我国职业教育就提出人才培养必须走校企合作之路,此后在国家相关的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和文件中都反复强调,要改革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确立企业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但是,事实上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以及企业、行业的主体地位问题一直未能得到真正落实和有效解决,这也成为我国“大国工匠”和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桎梏。
    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涉农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一些大中型涉农企业以及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的农业经营主体依然未能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主体。一些农企虽能为职业院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一些实践和就业的机会,但是,依然没有能够全程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也没有真正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视作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导致涉农企业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动性、积极性不高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与涉农企业以及产业界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办学主体地位不明确、缺乏应有的话语权以及相关制约和激励政策缺位密切相关。产教融合培育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是必然选择,绝不只是一种理想化的追求,需要在政府的推动下,职业院校和企业两个主体协同推进,否则难以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之需,也难以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的困境。
    (三)相关政策低效化,缺乏对农企应有的规制和激励
    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之所以难由“校企结合”“校企合作”状态向“产教融合”方向深层推进,这其中固然有涉农企业、产业界或者职业院校各自的原因,但也与相关政策支持缺位、作用力不强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1.政策的模糊性影响政策执行力。一方面是政策缺位。虽然2012年国家层面就提出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求,但是,鲜有如何通过促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规定。另一方面,政策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够明确,缺乏刚性。可能的原因之一是,在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之初,人们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要的相关政策支持体系研究不深不透,对许多问题还把握不准,只能先出台一些尝试性的政策,主要表现为所出台的政策语言表述的原则性和模糊性,使得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利益相关方,往往从有利于各自利益的立场去解读政策,导致政策执行出现打折扣现象,降低了政策的执行力。此外,由于缺乏惩罚性的政策规定,又进一步削弱了政策的刚性和力度。
    2.政策的宽泛性影响企业行动力。制度配置和政策创新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对各相关行为主体之行为进行规范和激励。就推进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而言,政策和制度的重点就是要能够最大程度地有效激励涉农企业以及各种经营主体作为重要办学主体,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全过程,明确自己在其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扮演好自身角色。然而,由于企业是以尽可能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因而,其能否作为重要办学主体与涉农职业院校协同办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会对其产生多大的正向作用和经济效益,会给其增加多大的人才培养成本,存在多大的风险(如师生在企业实践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等)。然而,对于企业的这些顾虑,法律和政策层面却没有相关规定为其解忧,有关文件中只有一些泛泛的、缺乏制约性和激励性的规定,作用甚微。
    3.政策的碎片性影响政策协同力。自2012年国家层面提出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各地区为了推动校企协同、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确实对校企、产教协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一方面由于这些政策具有“碎片化”特点,散落在各相关文件中,另一方面这些政策出自各个政府部门,其一致性受到质疑,导致政策的整体合力不够、执行协同力不强,未能实现政策出台的初衷。
    三、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型态的建构
    职业教育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特性和内在规律,以及现代农业升级而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胜任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自然会对提供新型职业农民素质培养支持的职业教育型态提出转型和变革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深化产教融合的主要目标是健全多元办学体制,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这要求改变目前职业院校单一主体独自、封闭办学的型态,转而以“融合”“协同”“共享”理念,构建未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新型态。
    (一)培育主体明晰:确立产教双主体地位,凝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心力
    明晰办学主体是落实办学责任、调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方积极性的关键。政府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最大受益者,主要起政策引导、激励作用,以及通过法规等手段,规定相关主要办学主体的地位、作用及职责。企业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最直接的受益者之一,因为职业院校所培养的新型职业农民,绝大部分都将进入涉农企业,涉农企业理所当然应该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主体。而且,如前所述,要培养出高质量的新型职业农民,需要涉农企业的积极参与,这是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律所决定的。因此,在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态时,必须依据职业教育的跨界性特征以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内在规律,明确涉农企业的办学主体地位,明晰其办学职责,真正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行使在健康轨道上。强化涉农企业主体地位,其实质就是寻求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利益共同点,调动企业办学积极性,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办学共同体。政府需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赋予职业院校、企业和社会组织更多的成长空间,逐步形成共同治理的局面。
    (二)培育模式架构:构建产教融合办学共同体,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合力
    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办学理念的升华。应该说,职业教育办学经历了从校企(产教)“连接”到“合作”、再到“融合”的过程。产教从“连接”到“融合”本质上是一条从“共谋”到“共赢”的发展路径。“连接”的目的是为了共谋发展,“融合”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共赢,而“过程”的任务是将“共谋”转化为“共赢”,转化的条件就是产业与教育多方资源的有效集成,包括理念、技术、组织、制度、管理、文化等综合性要素的关联,以达成融合共赢的目标[5]。为此,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办学型态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架构。首先,在宏观层面,要将国家乡村振兴总目标以及“三产融合”引发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新型职业农民素质培育的要求,作为涉农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供给侧改革的切入点,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满足国家第一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这是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基础和大方向。其次,在中观层面,要将以“三产融合”为特征的现代农业的转型升级需求,作为涉农职业院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业建设、培养方案设计的依据,这是产教融合的载体。再次,在微观层面,要将各类职业农民的岗位能力要求,作为职业院校课程设计、教材建设以及教学、实训等教学环节设计的依据。
    通過上述三个层面的产教融合,使各类涉农企业与不同层次的涉农职业院校全面实现田园与校园的“互联”“互通”、设施的“共享”“共用”、农艺师(园艺师)和教师的“齐教”“齐研”、农业技术和教学内容的“同步”“同变”,最终实现协同培育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的目标。基于上述思路所构建的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型态具有以下三个主要表征。
1.校园与田园对接,实现两园一体化教学。教学组织形式或教学模式是否适切,直接影响课程目标的实现,影响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无论是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或者是社会服务型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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