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XX乡村组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组干部的教育、管理、激励和监督,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有关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干部是指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组干部是指村(居)民小组党组织书记、组长、副组长。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三条 由乡党委、政府研究成立XX乡村组干部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下面简称“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党建办。负责村组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全面履行乡党委、政府责任,对不称职的村组干部依法依章进行免职或罢免。村级组织换届时,确保换届工作及时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 乡纪委(监察室)、乡党建办公室按法律规定及机关(部门)职能做好对村级组织建设工作的指导。
第三章 设岗定责
第五条 2021年3月1日起,村级组织大岗位制在全乡4个村民委员会实施,1个村改社区社区参照实施。村(居)民小组不在实行范围内。
第六条 岗位设置。统筹核定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数,推进交叉任职。每个村委会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干部7人,村改居及城市社区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干部9人,统一按“正职”“副职”“委员”设置三类岗位,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社区)“两委”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正职、副职、委员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鼓励符合兼任规定、达到任职条件的村(社区)干部兼任所在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小组组长。各村(社区)按照“一人兼多职、一人取多酬、宜整合则整合、宜兼职则兼职”的原则,整合“几大员”工作职责由村(社区)干部担任或兼任,原则上,村级组织除核定的村(社区)干部职数和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岗位外,不再单独设置村级“几大员”等岗位或单独聘用辅助人员。(材料来源:如来写作网)
第七条
责任分工。各村(社区)按照“一村一策”要求确定村(社区)干部分工方案和分工负责岗位职责任务清单,并按照职责要求认真履职尽责。除统筹外的其他辅助性岗位,村(社区)“两委”及监督委员会成员只履行领导责任,原则上不再承担具体的业务。(统筹和辅助岗位:团支部书记;民兵营长;新农保协办员;综治调解员;治保主任;防震减灾联络员;计划生育宣传员;妇联主席;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村级路政协管员;民政信息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信访工作人员;地质灾害监测员;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联络员;人社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综合平台管理员;基层就业服务工作人员;退役军人服务站服务人员;村(社区)关工委常务副主任;水利协管员;村(社区)康复协调员;住户调查员;住户调查指导员等。)辅助性岗位名称及统筹范围可由乡党委结合实际进行分工和调整。
第八条
报酬补助。按照《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补贴岗位的通知》(XX组联发〔2019〕2号)、《XX市XX区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实施方案》(XX改委发〔2021〕1号)通知要求,将各级财政保障的村(社区)干部岗位补贴与各级各部门按规定在行政村设定的各类岗位补助经费统一整合,按照村(社区)干部待遇按“正职”〔村(社区)书记、主任〕每人每月5000元、“副职”〔村(社区)副书记、副主任、监督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4000元、“委员”〔村(社区)“两委”及监督委员会委员〕每人每月3000元标准核定村(社区)干部岗位补贴;按不高于每月岗位补贴10%的标准核定绩效奖励。村(社区)干部兼任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和村(居民)小组小组长的领取兼职岗位补贴的50%。组干部待遇按照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补贴岗位的通知》(XX组联发〔2019〕2号)要求下发。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村组干部应当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善于处理基层矛盾,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有胜任工作的文化水平;?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廉洁奉公;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村组干部:
(一)政治上存在问题,违反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反社会言论,拒不执行中央和省、市、区、乡重大决策部署,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人”;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犯罪前科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的;
(四)组织、实施或参与邪教和非法宗教,热衷于宗教迷信活动,影响党在基层执政的;
(五)利用宗族、宗派势力干扰农村正常工作的;
(六)涉黄涉毒涉赌受到处理的;
(七)政治素质不高、组织观念不强,长期无理上访、越级上访或组织、煽动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八)担任村组干部期间,长期不公开村(居)务、组务的,侵占或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九)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经职能部门认定,应整改而未整改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担任村组干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实施农村优秀人才回引和社区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加强人才后备力量动态管理,储备村级后备力量。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优秀青年。通过定期培训、专人帮带、实践锻炼、聘用等形式,促其工作能力提升,并对工作表现不好、群众认可度不高的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村组干部注重从党员、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 经商返乡人员、大学毕业生、复退军人中培养选拔;根据工作需要,乡党委可以向村(社区)党组织选派第一书记。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区委核定的干部职数,不得随意增减干部职数。非换届选举年度,缺额村组干部的补选,按照《中共XX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
号)和上级关于村组干部补选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增补村组干部的,严肃追究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责任。村组干部自愿辞职需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报请乡党委、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的,即配偶和三代内的直系血亲,不得同时在同一村(社区)“两委”班子任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领导制度。村组实行党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八条 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村组干部工作会,通报情况、研究工作,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召开会议必须有记录,并严格做好会议考勤工作,无故缺席人员需下次开会前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工作日及年休假制度。严格实行全员上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落实每名村(社区)干部每月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规定要求。正常工作日,村干部全员上班,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5:30,如遇急难险重工作,按照乡党委、政府通知执行。正常工作日下班时间、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24小时值班,每天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上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并保持通讯畅通,若擅自离岗,每发现1次从绩效补贴中扣发100元,并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政务处分;一年之内擅自离岗累计超过3次或连续超过3天的,责令其辞职。每位村干部每年享受10天休假。
第二十条 办事制度。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能立即办理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属于村组干部职权范围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意见或给予办理;超出职权范围难以解决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上级报告。如遇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到场处置。
第二十一条 请销假及外出报告制度。村(社区)主要领导因事因病未正常到岗以及休假的,要向乡党委、政府请假,其他干部要向村(社区)主要领导请假,事后要及时销假。村(社区)主要领导离开XX市,需报乡党委、政府同意。其他村干部有事外出,经村(社区)主要领导书面审批同意后,报乡党委、政府备案。若擅自外出,发现一次,从绩效补贴中扣发100元,并给予批评教育;一年之内累计超过3次的,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谈心谈话制度。联系村领导定期或不定期与村组干部交心谈心,了解村组干部的思想、工作、家庭和生活情况,特别是对村(社区)主要领导思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村(社区)主要领导应经常性地与班子成员及组干部交心谈心,沟通思想,增进团结,推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村(社区)根据乡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每年年初要制定工作目标计划。乡考核领导小组坚持每月检查、年中考核、年终考核。
第二十四条 议事制度。健全完善村(居)民代表会、“四议两公开”等制度。凡涉及村集体和村(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及监督审计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财经制度。乡党委、政府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发现问题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离任村组干部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三资”及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三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村务、组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一般性村务、组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民生等事项要及时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积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第二十八条
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制度。群众对公开的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询问,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因处理不及时造成群众群体性上访的,每次从村(社区)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补贴中扣发200元。
第二十九条 工作移交制度。村组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进行工作移交。村组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组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用品、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它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组。工作移交由乡人民政府指派专人负责监交。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社区)和乡党委、政府应给予其批评教育,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其*纪政务处分。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组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党委、政府或乡纪委(监察室)反映。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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