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情况的工作报告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分别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作出规定,正式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7月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500件,立案5200件,履行诉前程序5000件,提起公益诉讼案件250件,被最高检、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15件。2019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2022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决定。市人大每年对公益诉讼进行执法监督调研指导,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我们以市人大出台决定、执法监督调研指导为契机,着力在组织领导、机制建设、提升质量上下功夫,不断拓展新领域,推动全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新成效、实现新发展,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围绕中心大局,治理效能稳步提升
(一)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度。两级院检察长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全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保持了健康平稳的发展态势。2021年11月,市、县检察长亲自带队,实地考察明长城保护现状,积极协调,推动制定了《市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2022年以来,两级院检察长亲自办理案件40件,有力发挥了“头雁效应”。
(二)助推生态××建设。2020年2月,我们与市委政法委、中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政法单位职能作用助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成立了市依法惩治环境污染领导小组,做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积极履行协调监督职能;我们以专报的形式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汇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70次,得到肯定性批示10次。我们还主动与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深挖公益诉讼线索。市院支持起诉的“绿发会”诉玻璃公司环境侵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区院办理的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三)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我们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医疗废物监管整治,规范了全市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办理防护物资质量、医疗废弃物处置、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案件100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80件,全部整改到位,深化源头防控。其中假口罩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检评为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四)守护中华文化血脉。一是开展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走访踏查太行山沿线长城遗址60公里,立案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件,督促修缮受损长城20处。联合制定《关于建立长城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服务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明长城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保护石刻佛造像行政公益诉讼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二是开展大运河保护专项活动,办理15件大运河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拆除违章建筑和违章设施10处,整治河道30公里,修复旧址、遗址2处,助力推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大运河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三是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办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00件,督促整改烈士纪念设施190处,以“检察蓝”用心守护“英烈红”。
二、聚焦人民利益,深化重点领域,美好生活守护更牢
(一)聚焦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部署“食品药品安全”和“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办理了一大批有影响的案件,食药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立案58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70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0件,诉请法院判令惩罚性赔偿金9900万元。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省检察院评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二)积极贯彻系统保护理念,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2019年6月以来,生态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立案300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800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60件,诉请法院判令生态治理修复费用1.6亿元,矿产资源损失费用4500万元,评估鉴定费用700万元。其中,非法采砂系列公益诉讼案件被最高检、国铁集团共同评为“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三)服务保障国计民生,重点推进“国财国土”领域专项活动。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等资金管理使用和国有土地、国有资源保护领域怠于监管情形为重点,助推维护良好的土地出让、资源利用秩序以及各项政策红利落实到位,共立案9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0件。高耗水特种行业落实差别化水价行政公益诉讼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保护土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检评为“回头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三、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内外协作,形成保护公益合力
(一)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公益诉讼检察模式。2021年11月,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全部建立“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和“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2022年7月,两省四市七地县级检察机关共同会签跨省大运河流域治理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提升了检察机关社会综合治理的能力水平,为大运河保护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
(二)构建“消防监督检查+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新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第八号检察建议”,2022年7月,我们与市消防救援支队制订了《关于构建“消防监督检查+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形成了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力化解消防安全风险、保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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