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及日常考勤管理,保障学校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XX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考 勤
第三条 考勤要求
(一)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工勤人员均实行坐班制,按日考勤。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
(二)专职教师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参加规定的政治学习、教学研究活动及其他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或请人代课。教师课堂教学的管理按照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作息制度,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并按备案后的作息制度规定进行考勤。
(四)学校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考勤记录和报送。参会中层干部的考勤结果会后次日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登记统计并签字后转报人事处;参会其他人员的考勤结果直接报人事处。各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也要严格考勤,计入每月考勤统计表并报人事处。
第四条 考勤执行
(一)日常考勤
1、各部门负责人主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报表工作。考勤工作列入被指定人员的岗位职责。考勤员要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办事认真。其职责是及时、如实记载本单位教职工考勤情况;妥善保管好各种请假凭证;及时报送考勤结果;如实反映教职工出勤存在的问题。考勤员于每月24日将上月24日至本月23日的考勤表(一律按统一样式打印)报人事处。
2、各部门填报考勤表时,须同时报送各类休假人员的《请假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等附件。没有按本办法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3、各部门要客观真实地填报考勤表,不允许瞒报、少报或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将对本单位考勤员和分管考勤工作的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二)会议考勤
按实际开会时间记考勤。因公差、上课等履行请假手续的教职工,不记缺勤。
(三)其他
1、教职工的考勤结果与其奖励绩效工资挂钩;考勤结果也是教职工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2、人事处负责教职工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考勤执行情况,抽查结果及时在校园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请 假
第五条 假期类型及待遇
(一)国家法定假日规定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少数民族节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规定
1、教职工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不扣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基础绩效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按90%),奖励绩效扣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基础绩效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按80%),奖励绩效扣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基础绩效按90%计发,奖励绩效扣发。
2、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教职工病愈后恢复工作,坚持正常工作2个月(60天)及其以上的,以后再休假,病假时间重新计算;坚持正常工作不满2个月、又休病假的,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5、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6、新录用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2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7、教职工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来自:gw.rulaixiezuo.com最新最全党建资料库
(三)事假规定
1、全年累计事假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即30天),奖励绩效按天扣发,其它工资项目不变。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不足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和基础绩效的60%发放,奖励绩效按天扣发;全年累计事假达6个月(含6个月,即180天)及其以上者,其超过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3、事假期满,仍不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的人员,要及时与部门领导联系、说明理由,按部门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回到工作岗位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4、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扣发请假期间奖励绩效,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按指定日期回到工作岗位;拒不执行的按旷工处理。
5、新录用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事假超过1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四)婚假规定
1、婚假3天(路程假除外)。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可延长婚假15天。
2、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超假按事假处理。
3、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到外地结婚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增加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对待,往返路费自理。
4、在寒、暑假期间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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