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篇】廉政建设监督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工作制度)

x集团有限公司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增强领导人员自律意识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意识,充分发挥廉政建设监督员作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x省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廉政合同考核办法》、《x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检查考核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工作属兼职性质,不脱离原工作岗位。
    第三条 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从班子成员以外的管理人员中推荐2名及以上廉政建设监督员,报集团公司纪委审核同意后聘用。廉政监督员根据本办法进入公司或项目部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
    第四条 廉政建设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心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监督工作;
    (二)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工作责任心强,有较高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
    (三)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四)愿意履行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职责,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五)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廉政建设监督员各项活动。
    第五条 廉政建设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了解并反映本单位执行上级决定和决议,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管理部门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意见,实施民主监督;
    (三)反映、传递职工对各级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四)参加纪检监察有关检查和监察工作;
    (五)办理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和交办其他事项。
    第六条 廉政建设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所在公司或项目部有关会议;
    (三)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
    (四)了解所反映和传递及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第七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廉政建设监督员日常的组织管理工作,了解和反映监督员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监督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对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
    第八条 各单位应帮助和支持廉政建设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下列事项应主动邀请廉政建设监督员参加:
    (一)涉及员工利益奖励分配方案、选优评比活动、绩效考核、班组承包方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处分处罚员工的决定;
    (二)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管理活动:
    ⒈项目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分包队伍选择、分包价格和合同条款洽谈和修订、分包队伍退场结算方案;
    ⒉材料物资供应:供应商资格审核,材料物资价格和供销合同条款洽商;
    ⒊设备租赁:租赁设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核、租赁价格和租赁合同条款洽商;
    ⒋班组承包方案制定和修订。
    第九条 廉政建设监督员应每年对本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情况、执行上级决定决议情况、管理制度情况进行2次评述。有关书面报告于每年6月、12月交集团公司纪委。
    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廉政建设监督员2年一聘,任期满后视情况续聘或重新选聘;因工作需要调离的自动解聘,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报告并提出新选聘监督员人选。项目部等临时组建单位的监督员在建工程建设过程中一般不改聘,随工程结束、监督员调离项目自动解聘。
    廉政建设监督员在聘期内要求解聘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公司纪委同意后,由纪委、纪检监察部书面通知廉政建设监督员和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对监督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可靠、干事干净、敢于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监察法》《公务员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诚履职,秉公执法,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内法规,坚决维护党章,做党的忠诚卫士。
    第二章 政治纪律
    第三条 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意识,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做到在政治上坚定清醒、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和重大事件中经得起考验。
    第四条 坚决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发表同中央和省市县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对中央和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三章 组织纪律
    第五条 进一步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自觉维护党组织的权威,坚决防止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第六条 严守组织纪律,积极参加党内政治生活,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决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甚至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七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都要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我行我素、目无组织、自由散漫。
    第四章 廉洁纪律
    第八条 廉洁奉公,秉公办事,遵纪守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在认真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同时,切实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
    第九条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利用纪检监察机关的名义或自己职务和工作的影响,要求下级机关、工作联系单位或涉案单位和个人为自己、利益关系人及亲友牟利。
    第十条 不得接受涉嫌违纪单位、个人及其亲属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不得借机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或借钱、借物、低价购买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坚决反对吃拿卡要等以案谋私行为。
    第十一条 不得私自向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索要或借用交通工具、通信设备、办公设备。
    第十二条 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暂扣和罚没的款物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十三条 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借机敛财,禁止公车参与婚丧嫁娶。
    第十四条 不得参加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或者参加可能借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营利的组织。
    第十五条 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及其亲友以及可能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人员接触和交往。
    第十六条 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赌博场所。
    第五章 群众纪律
    第十七条 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增强宗旨意识,进一步密切与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十八条 主动了解群众诉求,拓宽群众投诉举报的渠道,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服务意识、群众意识,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作风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带头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民情、体察民意,办实事、求实效,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准迟到、早退,因事需要请假的,要填写假条。
    第二十一条 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要自觉遵守有关回避制度,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第二十二条 不得干预基层正在查处的案件和其他工作,不准干预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准违反程序或越权办事。
    第二十三条 不得探询其他纪检监察干部承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有关信息;不得私自会见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或透露有关案件情况;不得为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准以任何形式为被审查对象说情。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得对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采取违反*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不得在办案中主观臆断,变相体罚、逼供、诱供,伤害被审查对象和涉案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复制、抄录、保存或传播、销毁秘密文件或资料;不得随意将涉密文件或资料带至公共场所或家中等不该带的地方;不得泄露机关工作秘密;不得违反案件保密制度,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案情,或向涉嫌违纪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不得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不得对了解和掌握的秘密事项,擅自向互联网站、报刊投稿或将其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中。
    第七章 生活纪律
第二十六条 模范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勤俭节约,艰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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