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工作制度)

关于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鼓励干事、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单位或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改革创新顺利推进。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律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与支持改革发展、鼓励干事创业相结合,严格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严查违纪者。
    第五条 容错纠错坚持严肃执纪执法与支持改革发展相协调,实事求是地处理改革探索和开拓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坚持用“五看”标准判断和处理在追赶超越发展中的失误和偏差:
    (一)看工作出发点,是为了群众利益、整体利益还是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二)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
    (三)看工作成效,是促进了市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
    (四)看法规依据,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
    (五)看性质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经济社会危害。
    第六条 避免容错过度,防止将主观犯错甚至将严重违纪划进容错机制范畴,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第七条 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党内法规和法律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容错适用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容错:
    (一)在落实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优化资源配置、经济结构调整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行政审批改革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因创新思路、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在基层治理、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的;
    (三)在亲商助企、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四)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灵活应用政策、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五)在处理长期缠访、闹访或解决疑难信访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仍出现非法越级上访的;
    (六)在征地拆迁、执法管理工作中,因果断处置引发矛盾,但未造成重大后果且能积极化解的;
    (七)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八)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 适用容错的事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自治区、银川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未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市纪委监委负责实施容错工作。容错的核实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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