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做好县级统计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数据质量是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A总书记多次就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防治统计造假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出台一系列事关统计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文件,为做好统计工作提供了思想指引和行动纲领。本文结合区统计局执法工作现状,围绕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A法治思想,就纵深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做好县级统计执法工作,分享几点工作思考。
一、县级统计执法工作的特点
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提供统计调查资料的市场主体、法人单位,在开展执法过程中需要灵活地应用集中检查与随机检查等模式,通过自查、抽查等方式综合应用,进而提高统计执法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提高执法监管成效。县级统计执法工作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的年度执法要求,随机选取部分增速排名靠前或总量靠前但数据波动异常的的企业(项目)或涉嫌统计违法问题的单位作为执法检查对象,上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一般来讲,县级统计执法工作存在以下特点:
(一)统计机构角色双重性。县级统计机关既是执法主体,依法对包括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使用者在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又是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统计执法检查双向性。县级统计机构既是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机关,又是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了它基层统计执法检查,不仅要严肃认真地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还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积极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统计执法检查和基础数据质量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在开展统计执法过程中,需要对基层统计工作各个流程和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对数据采集、基础台账和数据报表等各项内容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统计数据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性找出存在问题的具体环节,实现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夯实统计工作基础的目的。
二、统计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一)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思想共识不断凝聚
党的XX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仅是关系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经济工作领域问题,而且是关系统计法权威的法治领域问题,更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党性问题。全国各级党委政府和统计调查机构在贯彻落实A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上态度鲜明、措施有力,以“零容忍”态度坚定不移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切实增强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营造了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良好生态。
(二)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政策法律日益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重要文件,国务院2018年修改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法修正草案已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统计局近年来颁布修订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等多部统计法治规范性文件。这一系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坚持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的关键性举措,统计法治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向纵深发展。
(三)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工作机制更加严密
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要求“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省委、省政府相继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方案》《政府督查与统计监督贯通协调机制》等文件通知,要求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着力提升统计督查效能,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统筹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与绩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督查督办等工作,做到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助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行稳致远。
三、县级统计执法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统计执法对象宽泛化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地方统计局与国家调查队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方案的通知》等系列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文件精神,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住户调查、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劳动力调查等所有统计调查任务全部交由当地统计局承担。新增的统计调查对象大量为居民住户或农民、畜禽养殖企业或规模户、小微企业等,对统计调查指标含义一知半解,数据填报不够规范,迟报、拒报、瞒报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报送数据存在逻辑错误,普遍存在统计法治意识淡薄、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差、“门难进,脸难看,数难采”等问题。
(二)统计执法力量薄弱化
根据区统计局“三定”方案,区统计执法大队挂牌在综合股,负责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承担全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由于统计局行政编制数量少,承担的统计调查任务多,专职从事统计执法监督工作0人,兼职从事统计执法监督工作(持有统计执法证)1人,无法独立开展统计执法工作。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全区各镇街统计站均被撤销,乡镇统计人员随意频繁变动,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被严重削弱。目前,局机关持证执法人员已年满52周岁,平时既要承担大量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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