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以保守国家秘密为主要目标。
第二条 国家机密是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相关的事项,根据法定程序确定,只有特定范围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知晓。
第三条 国家机密受法律保护。
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责任保守国家机密。
法律追究是必要的,以应对任何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第四条 保护国家机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采取积极预防、重点突出、依法管理的原则,旨在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同时也方便合理利用信息资源。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该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在其职权范围内,中央国家机关负责管理或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为了加强保密工作,机关和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完善保密管理制度,加强保密防护措施,并积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将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对于可能危及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应被视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保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保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保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隐秘议题;
(五)科学技术中的保密事项;
(六)保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调查刑事犯罪中的机密信息;
(七)其他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机密事项。
符合前述规定的政党的秘密事项将被视为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机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最高机密级别的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最重要保护对象,一旦泄露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别的国家秘密也是重要的保密内容,泄露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而秘密级别的国家秘密则属于一般性的保密内容,泄露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机密及其保密级别的具体范围,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外交、公安、国家安全以及其他中央相关机构共同制定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制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相关范围内公开,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规定了机关和单位负责人以及他们指定的人员作为定密责任人的职责,他们负责负责确立、修改和解除本机关或本单位的国家秘密。
承办人在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时,应当提出具体意见,并经过定密责任人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规定国家机密的密级,必须遵守规定的保密权限。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有权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则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和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根据上级机关或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或单位需要进行定密。定密的级别由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来确定。如果下级机关或单位认为本机关或单位产生的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或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先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机关或单位报请确定。如果没有上级机关或单位,应立即向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确定。
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在其工作范围内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关和单位在处理国家秘密事项时,必须根据具体范围规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相应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性和保密工作的有效性。
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来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进行保密。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就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据规定有所不同。绝密级的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的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的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当然,具体的保密期限还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来确定。
为了保护国家机密和保障信息安全,机关和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来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这样可以确保机密信息在适当的时间得到解密,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使用。同时,也可以避免机密信息过早解密或解密条件不符合要求而导致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机关和单位在制定保密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并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
机关和单位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的工作过程中,如果确定某些事项需要保密,但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时,一旦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机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限定。如果需要限定到具体人员,那么只有特定的人员可以知悉该秘密。而如果无法限定到具体人员,那么可以将知悉范围限定到相应的机关或单位,然后由该机关或单位再将秘密限定给具体的人员。这样可以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除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如果需要了解国家秘密,必须经过相关机关或单位负责人的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不应将非国家秘密的事物标记为国家秘密。
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必要的。这些变更的决定权可以由原定密机关或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对于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机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后,可以自行解密。
机关和单位应定期审查已确定的国家机密。对于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而不再被视为国家机密事项,或者已经公开且不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应及时解除保密;对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情况,应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由原定密机关或单位作出,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作出。
根据规定,对于机关或单位无法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何种密级的情况,应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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