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了一份通知,标题为《关于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从2023年9月29日起,缴存职工或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方式购买首套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并且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首期款。
通知具体如下↓
关于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
各位职工: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为了更好地支持职工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我单位决定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的业务。
为了顺利办理相关业务,请各位职工注意以下事项:
1. 提取条件:符合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条件,并且在公积金账户中有足够的余额。
2. 提取额度: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首期款金额,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的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期款金额。
3. 提取流程:职工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预售许可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填写提取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
4. 提取时间: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的申请将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尽快办理,具体时间以公积金管理部门通知为准。
5. 提取限制:职工每次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的业务只能办理一次,不得重复提取。
请各位职工积极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如有需要,及时与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联系。感谢各位职工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
日期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亲爱的各位,我代表住建部门向大家致以诚挚的问候。在这个特殊的时期,我们希望能够与您保持紧密的联系,并共同应对当前的挑战。
首先,我想提醒各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房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我们将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居民的安居乐业。
同时,我也想对各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表达我们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了解您们在这个时期面临的困难和压力,我们将尽力提供帮助和支持,确保您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这个特殊的时期,我们将加强与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应对措施,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我们将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只有我们共同努力,才能够克服当前的困难,实现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打造一个更加美好的居住环境。
谢谢大家!
为了满足职工对刚性住房需求的支持,我们将继续推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稳定发展,以更好地满足职工对合理住房需求的刚性和改善性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现在通知以下事项:
一
自2023年9月29日起,缴存职工或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方式购买首套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并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将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二
为了确保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房地产企业在收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款预登记受理回单》后,需要在30天内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购房首期房款发票。同时,房地产企业还需要协助购房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业务。如果购房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业务的条件,那么该笔申请将会被终止。
三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或者该合同被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时,申请人应及时办理退房和撤销登记手续,并在10日内催促房地产企业履行退款义务。如果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未能全额退回住房公积金,将被视为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自2023年9月29日起,上述通知将开始生效,并将持续有效至2025年12月3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负责肇庆市城乡建设和住房管理的机构。该局的主要职责包括规划和管理城市建设、推动农村发展、监督房地产市场、保障住房供应等。该局致力于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推动城市化进程,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同时,该局还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加强对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确保城乡建设和住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3年10月9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的一个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肇庆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该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和管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确保公积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同时,中心还负责向职工提供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和享受相关福利。为了方便职工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中心还提供线上和线下的服务渠道,如网上办理、自助终端等。通过这些服务,中心致力于为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促进肇庆市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的福利提升。
2023年10月9日
那么,对于“购买首套预售商品房”这个概念,我们该如何理解呢?另外,当我们购房时,我们可以提取多少额度作为购房首付款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就这些问题提供了解答。
1
问
对于“购买首套预售商品房”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
首先,预售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在房屋建设尚未完成前,提前向购房者销售的房屋。购买首套预售商品房则是指购买者在购买该房屋时,尚未拥有其他房产,且该房屋是预售商品房的第一套。
其次,购买首套预售商品房通常会享受一些政策优惠。例如,一些地区对首套购房者实行限购政策,即只有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才能购买首套预售商品房。此外,购买首套预售商品房还可以享受一些税费减免或优惠政策,以鼓励居民购买自住房。
最后,购买首套预售商品房需要注意一些事项。购房者应该了解相关的购房政策和规定,确保自身符合购买条件。此外,购房者还应该对房屋的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方面进行充分了解和考虑,以保证购房的合理性和满意度。
总之,“购买首套预售商品房”是指购买者在尚未拥有其他房产的情况下,购买开发商提前销售的尚未建成的房屋,通常可以享受一些政策优惠。购房者在购买前应该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对房屋的质量和价格进行充分考虑。
答
如果在我市从未使用公积金购房、建房或偿还购房贷款,并且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没有自住住房,那么他们购房的行为将被视为购买首套预售商品房。
2
问
对于“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这是指个人首次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的情况,贷款的用途是购买或者改造住房。这种贷款可以是单独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是与商业银行合作的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后,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利率相对较低。而组合贷款则是指个人同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其中一部分贷款来自住房公积金,另一部分贷款来自商业银行,这样可以满足个人的贷款需求。总之,“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是指个人第一次申请购房贷款时可以选择的一种贷款方式。
答
申请人在市内、外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
3
问
购房首付款的提取额度取决于房屋的总价值和贷款的比例。一般来说,购房首付款的提取额度通常为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例如30%或40%。这意味着购房者需要自己支付房屋总价值的30%或40%作为首付款,剩余的部分可以通过贷款来支付。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的购房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提取额度还需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购房者可以咨询相关的金融机构或房屋购买指南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答
购买预售房时,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直接支付首付款。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的首付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认购书》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购房款的30%。
如果购房者的实际首付款低于房屋总价的30%,那么购房者在支付首付款时不能超过实际首付款的金额。
4
问
对于“严格审核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对于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申请,将进行严格的审核。
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与购房人不是配偶关系或直系亲属关系,他们在共同购房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经过更加严格的审查程序。这是为了确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以防止滥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生。
审核过程可能会包括核实购房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确认购房人是否符合购房资格,以及核实购房合同和相关文件的真实性等。只有在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才能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
这样的审核措施旨在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同时也保护了购房人和申请人的权益。
答
如果有三个人联名购房,他们需要提供证明任意两个产权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文件,并且所有申请人需要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手续。如果有四个人联名购房,他们需要提供证明任意三个产权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文件,并且所有申请人需要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手续,以此类推。
5
问
如果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撤销了购买该套预售房的相关手续,可能会产生一些影响。首先,申请人可能会失去购买该套预售房的机会,因为开发商可能会将房源重新分配给其他购房者。此外,申请人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者手续费,这取决于购房合同中的条款。此外,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也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这可能会对未来的贷款申请或者其他金融交易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决定撤销购房手续之前,申请人应该仔细考虑,并与开发商或相关方面进行沟通,以了解具体的影响和可能的后果。
答
申请人应在10天内催促房地产企业及时退还款项。
由于申请人个人原因,导致上述住房公积金无法全额退回原路径。根据公积金中心的规定,申请人的提取行为被视为违规套取公积金的行为。根据我市《关于处理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实施办法》(肇公积金通〔2015〕15号),公积金中心将对此进行处理。申请人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问
如果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为离异,并且离婚协议明确规定了房屋归属,那么申请人是否符合“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条件呢?
根据一般情况下的规定,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条件是申请人未曾拥有任何住房。然而,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房屋归属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能已经拥有了一套住房。
因此,根据这种情况,申请人可能不符合“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条件。然而,具体的判断还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离婚协议内容来确定。建议申请人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的答案。
答
情况一:申请人未在提供的离婚协议中明确注明房屋(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归属情况,根据默认规定,该房屋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这与要求不符。
情况二:离婚协议中规定房屋归属的申请人,与实际情况不符;
情况三: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房屋归属于另一方,符合双方的意愿;
情况四:根据离婚协议,房屋归属问题涉及到未婚子女,这一条款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7
问
申请人在未婚时办理了首付款预登记,后来与其配偶结婚。根据婚姻状况的变更,配偶是否可以成为增加的申请人,取决于当地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在某些地区,婚姻状况的变更可能会影响首付款的划转。配偶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共同购房意愿、符合购房资格等,才能成为增加的申请人。
然而,在其他地区,婚姻状况的变更可能不会影响首付款的划转。配偶可以直接成为增加的申请人,无需满足额外的条件。
因此,具体是否可以将配偶作为增加的申请人,需要咨询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以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他们将能够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答
不可以,同一套预售房,有多个申请人需办理首付款提取时,必须一次性办理,不受理二次或多次办理。
8
问
如夫妻双方均需办理首付款提取,但是其中一方不能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是否还能继续办理提取?
答
申请人一方不能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另一方可参与,则两个人均可申请办理首付款提取,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政策执行。
9
问
如申请人6月1日以租房名义提取过公积金,现10月7日可否再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首套预售商品房首付款?
答
距离上一次提取需相隔满6个月以上,申请人6月1日提取过公积金,下一次提取应在12月1日之后,因此现10月7日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10
问
如已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后续什么时候可以再提取公积金?
答
如已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后续什么时候可以再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还贷满半年后可申请“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11
问
如需撤销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应该怎么做?
答
情况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网签合同)未签订前
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撤销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款的预登记手续:
①身份证原件;
②《撤销住房公积金首付款预登记申请表》(加盖房地产企业公章);
③《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款预登记受理回单》。
情况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网签合同)已签订
买卖双方按以下程序到住建、公积金部门办理退房和退款手续:
第一步:
申请人、房地产企业一同到住建部门办理退房手续,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将已划转用于首付款的公积金退回公积金中心账户。
第二步:
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撤销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款的预登记申请:
①身份证原件:
②撤销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证明;
③银行的划账通知书等资料。
◆资料来源 肇庆住建 肇庆公积金
◆编辑 林雪莹
◆二审 王雯倩
◆三审 陈楚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awenbi.com/794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