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现就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有力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坚持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三)总体目标。用2年左右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构建综合救助格局。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完善体制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2.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3.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
    4.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5.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6.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救助标准或最低指导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7.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8.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发挥制度合力,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
    9.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10.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11.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12.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国家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13.发展其他救助帮扶。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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