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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