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防政策和国防体制
我国国防政策
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战略抉择,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为贵”的中华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始终不渝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
——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是新时代中国国防的根本目标。慑止和抵抗侵略,保卫国家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和社会稳定,反对和遏制“台独”,打击“藏独”“东突”等分裂势力,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
——坚持永不称霸、永不扩张、永不谋求势力范围,这是新时代中国国防的鲜明特征。中华民族历来爱好和平。中国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主张通过平等对话和谈判协商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恃强凌弱,反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贯彻落实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这是新时代中国国防的战略指导。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防御、自卫、后发制人原则,实行积极防御,坚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强调遏制战争与打赢战争相统一,强调战略上防御与战役战斗上进攻相统一。
——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这是新时代中国国防的发展路径。深入贯彻A强军思想,深入贯彻A军事战略思想,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聚焦能打仗、打胜仗,推动机械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快军事智能化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
——服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新时代中国国防的世界意义。中国人民的梦想与世界人民的梦想息息相通。中国军队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秉持正确义利观,积极参与全球安全治理体系改革,深化双边和多边安全合作,促进不同安全机制间协调包容、互补合作,营造平等互信、公平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
我国国防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包括国防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宪法和国防法还分别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按照“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原则,军委机关15个职能部门,作为军委集中领导的参谋机关、执行机关、服务机关。军种包括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联勤保障部队、战略支援部队,战区包括东部、南部、西部、北部、中部5个战区,构建起“中央军委-军种-部队”的领导管理体系和“中央军委-战区-部队”的作战指挥体系。
我国国防法规体系
国防法规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防建设领域中的法律体现,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防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和法治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门类,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到法律化轨道。健全的国防法规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重要保证,是依法治军、提高军队战斗力的强大法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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