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被写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列为“七个聚焦”之中,并且确定了“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
    《决定》明确指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同时,通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必须紧密结合
    《决定》强调:“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理论和实践都已经证明,单纯依赖政府配置资源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无法实现社会主义的宏大理想,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单纯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既存在市场失灵之忧,又存在贫富差距扩张之弊,其结果必然是难以实现市场繁荣,甚至会弱化社会主义的属性及优势。因此,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构建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紧密结合的基础之上。
    基础构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要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在市场准入方面,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动态公平放宽市场准入;在公平竞争方面,要深入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产权制度上,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在法治保障上,要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合理调控。《决定》强调:“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是由众多市场经营主体在价值规律的支配下分散决策、不断竞争、自发进行的,并最终形成要素资源向优势个体流动。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部分微观主体意图通过破坏规则也就是违法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最终损害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此必须予以严格监管、惩治;另一方面,以货币和财政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以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为代表的发展规划,则是应对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
    深化服务。《决定》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出明确部署,强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关键就是要使政府角色从管理部门转变为服务部门,政府主体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要提高服务水平,就必须聚焦市场经营主体关切,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最大程度减少政府对各类经营主体的不当干预,切实“放”出效果、“管”出质量、“服”出红利。
    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必须确保政府一切行为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依法合规推进各项工作。要严格遵循市场主体法不禁止即自由,政府主体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减少政府之手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确保各个市场经营主体能够在既定规则下获得稳定预期。
    进一步发挥好政府作用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与社会活力,实现了经济现代化的历史性跨越。40多年来积累的宝贵经验是党和人民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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