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商场准备实施促销,促销方案如下:
1、要求促销期内所有商户销售按照九折,意味着客户只要支付九折就可以购买商品;
2、商场按照销售清单向商户支付所有售出商品对应1折的补贴;
背景介绍:
1、商场同所有商户之间为场地租赁关系,按照每月商户销售额的30%收取租金,同时约定如果计算的租金少于约定的租金底线,则按照租金底线收取租金;
2、商场统一收银,但商户自行核算,自行纳税,自行开票。
请问:商场促销活动如何在财税上落地?
一、商户销售商品究竟是全价还是九折?
这个问题很有迷惑性,看起来商户获取了全部价款,只不过90%来自于买家,10%来自于商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决定了最终的财税实施方案,我觉得有两个不同的回答:
第一个,商户销售商品是全价款,因此应全额开具销售商品发票;
第二个,商户销售商品是按照商业折扣九折销售,因此应按照九折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哪一个是对的呢?我个人比较认同第二个,因为第一个答案无法落地,消费者支付的是九折,取得100%发票?这个无法解释,同样,如果将发票分开两部分分别开给消费者和商场也无法实施,因为你永远不可能将同一件商品卖给两个人!
这么看起来第二个答案比较合理,从消费者端口支付90%,也取得90%发票,毫无问题。
二、商场支付的10%价款究竟属于什么性质?
搞清楚了销售价款,难点转移到了10%价款的性质,上面推翻了货款的性质理解之后,是不是应当将10%理解为补贴?站在商户角度,说这是补贴无可厚非,但站在商场角度,说这是支付出去的补贴,如何在账务中列支并合理扣除?如果拿不出合理理由就称为营业外支出,这是不可接受的。
我们团队的老师说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商场促销费用,听起来也有道理,但问题来了,商场如何取得合规票据入账?支付给了商户,商户不应该开具发票吗?应该开具什么发票?大多数情况下促销费用取得的发票是场地费、广告费、宣传费等,这里商户显然无法开具上述发票,也并未发生上述业务。如果硬要作为补贴处理的话商户收到与价款相关的补贴,应如何缴税?
有一个可参考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其中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里当然不属于财政补贴,但也应当被认定为商户的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商场,这样可以据实开具“销售补贴”发票。商场拿到这个销售补贴发票是否能够作为促销费用税前扣除呢?我个人认为只要符合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三个原则,支出费用就应当可以税前扣除,业务的故事讲到这里,大家应该能够做出判断,这三个原则还是基本符合的,因此这种处理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另一个变通处理的方法
分析到这里,还有一个变通处理的方法同大家分享。一方面商场要支付10%补贴,一方面商场要从商户收取租金,而且这租金本身是浮动的,那么能不能将10%补贴从租金中冲减呢?当然,这里的冲减不能强行冲减,而是将补贴转化为另外一个业务的逻辑,如果商户按照九折销售商品,商场愿意对其实施租金减免,减免的计算方法为销售商品的10%部分价款。
这种计算从业务上完全讲得通,对于增值税和所得税没有影响(假定商场是一般纳税人),但对于商场的房产税还有降低作用,因此也是一种很好的设计思路。但需要注意,这个业务逻辑的落地需要准备不同的证据链,比如关于促销活动的方案,关于促销期租金优惠的补充协议等,只有证据链+业务逻辑才能确保这种处理是没有风险的。
四、我的总结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案例,表面看一个简简单单的补贴引发了诸多不同的理解,在财税上也引发了不同的结果,其中最关键的还是业务设计本身。业务模型决定交易性质,交易性质决定成本收益结构,最终决定如何交税。因此所有的税收筹划,税收安排,税收管理,根子上其实是业务筹划,业务安排和业务管理。脱离业务本身的任何筹划都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必然爆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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