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请报送2022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有关材料的函

关于商请报送2022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生态养殖示范区有关材料的函
农渔养函【202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水产养殖面积,提升渔业发展质量的有关部署,充分发挥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依照《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商请你厅(局、委)报送2022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高标准创建一批绿色发展理念突出、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完善、养殖管理规范、能够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国家级示范区,进一步提升水产养殖业整体发展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
    二、创建数量
    东、中部地区各省(区、市)报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数量不超过6个,其中,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不超过4个;西部地区各省(区、市)报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数量不超过4个,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不超过2个。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数量要求报送并明确创建单位排序。
    三、其他事项
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动员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水产养殖重点县(市、区)进行申报,指导申报单位按照创建内容和要求,积极改善生产条件,提高装备水平,创新经营机制,增强产业发展活力,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尽早达到国家级示范区标准。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要求,认真做好对创建示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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