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人纳乔姆·希格梅有句名言:“人一生中有两样东西是永远不能忘却的,这就是母亲的面孔和城市的面貌。”在这个意义上讲,进行旧城保护、保存城市记忆无疑是城市更新中的重要议题。旧城保护通过在过去、现在和未来之间寻求一种新陈代谢的平衡,以焕发城市的勃勃生机与无限活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通过分析国外城市更新过程中旧城保护的先进经验,探寻城市更新中有效推进旧城保护的路径。
注重传承利用。旧城保护中对彰显着城市品质与个性的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有效解决了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间的矛盾。以新加坡为例,20世纪80年代中期,新加坡政府就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原有的市政厅、最高法院、老庙宇、老教堂以及华人、印度人、马来西亚人等聚居区执行了严格的保护性更新政策,并且要求必须保留新加坡70000余座具有历史记忆、文化特质的旧建筑,延续多元文化内涵的城市形象。1994年4月,新加坡城市重建和古迹保存局联合举办名为“展示我们的建筑遗产,追求高质量的修复”的展览,展示了通过建筑遗产的保留修复、活化利用,如何塑造了一个更有历史特征和无限魅力的城市。
巴黎在旧城保护和传承利用上也具有很多先进的经验。巴黎的Marais社区,有许多保护起来相对困难的古老民居,针对这些民居,城市一般会先通过赎买方式获得其产权,然后再将其转变为博物馆或文化组织的办公室。例如,Viltier旅馆经过改扩建并入卡赫纳瓦雷博物馆,使原展览馆的面积扩大了一倍多;艾诺勒特旅馆改造成为欧洲摄影家协会总部所在地;巴黎最著名的改造再利用典范就是将那座运营了近40年的奥赛火车站改建成奥赛博物馆。这些成功的改建项目使历史遗产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另外,巴黎城外的凡尔赛宫、枫丹白露宫均为闻名遐迩的法国历代帝王宫苑,藏有大量奇珍异宝,其浩大精致的宫室、园林和收藏文物早已融为一体,组成完整的博物馆群落。
提供法律支持。国家立法是城市更新过程中保护文化遗产、城市文脉的核心。法国是最早颁布城市更新中旧城保护法律的国家,早在1840年就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该法案在城市建筑和城市遗产保护进程中的作用尤为明显;1913年出台了《历史建筑保护法》,该法案明确规定“历史建筑作为公众利益受到保护”,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分类保护和登记注册两种历史建筑保护方式;1943年颁布了《历史建筑周边环境法》,建立了一个以历史建筑为中心、500米为半径的圆周保护范围;1962年通过了《马尔罗法》,该法案规定从规划和财政上为旧城保护区提供帮助;20世纪90年代,法国相继出台了《城市指导法》《规划整治与国土开发指导法》和《可持续的规划整治与国土开发指导法》三部法律;进入21世纪,法国再次出台《社会团结与城市更新法》。这一系列法律文件为法国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的旧城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保障资金投入。政府财政补贴制度也是国外城市更新过程中旧城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20世纪30年代,英国的格林伍德住宅法开始实施基于人头的补贴制度;20世纪80年代,英国出台的一系列法律中有一半以上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旧城保护中应资助的比例。除此之外,为了保障旧城保护的资金投入,英国政府还设立了城市开发公司,比如伦敦道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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