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证明,劳动合同?

农民工陈先生向华商报反映,他的亲戚贺先生在2021年在陕西广昱电梯有限公司工作时发生了意外受伤。之后,贺先生希望进行工伤认定程序,但是公司方一直拖延不给他开具用工证明。现在已经过了一年的个人工伤认定期,陈先生不知道该怎么办。

针对这种情况,陈先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陈先生可以咨询一些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便知道自己的权益和应该采取的行动。

2.与公司进行沟通:陈先生可以与公司方进行沟通,要求他们尽快开具用工证明,并解释贺先生的个人工伤认定期已经过去,他们的拖延行为可能会对贺先生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3.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公司方仍然拖延不给开具用工证明,陈先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他们介入调查并解决此事。

4.寻求媒体曝光: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陈先生可以考虑向媒体曝光此事,通过舆论压力迫使公司方履行他们的责任。

总之,陈先生应该积极采取行动,保护贺先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便在维权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农民工:在工作期间不幸遭受意外伤害,经过一年的个人工伤认定期后发生了一些变化。

据了解,贺先生是一名电梯安装工,负责安装电梯的工作。然而,在2021年7月27日的工作过程中,他不幸遭受了意外伤害。受伤后,用人公司立即安排将他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支付了他的医疗费用。医院的诊断书上显示,贺先生的右肘部尺神经断裂,右肘部皮肤也有挫裂伤。

贺先生在出院后选择回老家休养。他希望能够申请认定工伤,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需要公司提供一份用工证明。陈先生表示,他曾与陕西广昱电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希望对方开具用工证明。然而,负责人却询问他需要多少钱,陈先生明确表示无论金额多少,都希望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然而,负责人却表示无法配合,并将陈先生的电话拉黑。之后,陈先生通过公司员工纪先生与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公司始终表示无法开具用工证明,并未给出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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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记者联系到陕西广昱电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洪先生。洪先生表示:“我对姓贺的人一点也不认识,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而且,我公司根本没有这个人。”对于洪先生的说法,陈先生提供了一份由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3月14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意见书中写道,针对陈先生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已经进行了调查处理。经过调查,发现陈先生所反映的问题是真实存在的。于是,人社局工作人员在2022年3月8日分别与贺先生和用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电话联系,就工伤一事进行了协调。“我们之前在人社局协调时还见过面,怎么现在洪先生却说不认识我了呢?”陈先生说道。

相关部门: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通过独立的仲裁机构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劳动仲裁机构会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来判断劳动关系的性质,例如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是否有劳动报酬等。申请劳动仲裁是一种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途径,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可以考虑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记者电话联系到长安区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关于贺先生的工伤认定问题,之前已经进行过协调。“我们曾经告诉他,要认定工伤需要提供相关资料,但是他一直没有提交资料。现在已经过了一年的个人工伤认定期。”工作人员解释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如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需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记者在9月15日下午联系到了西安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个人申请认定工伤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遇到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况,被耽误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的。贺先生的情况并不属于特殊情况之一。对于贺先生的情况,如果他能够提供相关证据,例如能够证明他在一年期限内曾提出劳动关系仲裁申请,那么劳动仲裁期间是可以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的。

记者再次联系到长安区劳动仲裁立案咨询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对于那些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而公司又不提供用工证明的情况,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确定劳动关系。工作人员指出,当事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在该公司工作的证据,例如打卡记录、公司转账记录、考勤表、工牌、工资表、劳动过程中的照片以及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将由仲裁员进行审核,证据越充分,劳动仲裁成功的几率就越大。

律师建议: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理由提起诉讼。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盼盼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需要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申请的权利。因此,建议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尽早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当然,如果劳动者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也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理由提起诉讼,通过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来确定伤残等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应该珍惜机会,注意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华华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工伤的申请认定,劳动者应在受伤后的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是否与雇主存在劳动关系或者雇主是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确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是否构成伤残以及停工留薪期限。虽然这样的申请过程相对较慢,但赔付金额较多。如果经过仲裁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途径主张自身权益,赔付金额较少,但处理速度较快,时效为三年内。因此,劳动者如果因工受伤,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建议,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相关案例:

邓某于2018年8月1日开始在某餐馆工作,担任切配员一职。尽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但邓某每月都会以现金形式领取工资。

2019年4月26日晚,邓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摔倒,因地板湿滑导致右侧股骨受伤,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邓某接受了两次住院手术,并在住院休养期间由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和薪资。然而,公司拒绝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因此邓某决定寻求法律援助并提起诉讼。

根据法院的判决,公司被要求支付给邓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总计金额超过四十万元。由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所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根据本案情况,邓某在2019年4月26日受伤,但直到2020年9月都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认定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一年。因此,邓某已经超过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邓某可能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然而,具体的处理方式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邓某可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雇主,了解是否还有其他途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或获得赔偿。

此外,邓某也可以寻求法律咨询,以了解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径可以争取工伤赔偿。在任何情况下,邓某应尽快咨询专业人士,以便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可以。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4条的规定,即使劳动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也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单位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劳动者错过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仍然有权利通过法院起诉单位,要求赔偿人身损害。

《华商报》记者杨芷瑶和付启梦报道:

近日,一项关于环境保护的研究引起了广泛关注。研究发现,全球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

研究人员通过对全球各地的环境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环境污染与多种疾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其中,空气污染是最主要的因素之一。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和有害气体会进入人体,引发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等。此外,水污染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污染的水源会导致肠胃疾病和传染病的爆发。

研究还指出,环境污染对儿童的影响尤为严重。由于儿童的免疫系统尚未完全发育,他们更容易受到环境污染的伤害。长期暴露在污染环境中的儿童容易患上哮喘、过敏等疾病,甚至会影响他们的智力发育。

面对这一严峻的现实,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强环境保护的力度。减少工业排放、加强废水处理、推广清洁能源等措施都是必要的。此外,个人也应该从自身做起,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共同为改善环境贡献力量。

环境保护不仅关乎我们的健康,更关乎我们的未来。只有保护好环境,才能让我们的后代生活在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中。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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