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社章程

经济合作社章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管理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棂利的治理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董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市区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市”区。
    第四条本社是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共同所有、合作经营、服务股东的合作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重要实现形式。
    第五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一产保值增值,为全体股东提供公共物业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六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股东行伎本级集体财产所有棂,承担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哩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傈护和管理本社集体所有的田、山、永、土等资源,
    经营管理本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弪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组织各类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和经营,拓展物业经营:
    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星的资产和资金。
    〖四)提供股东户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公共服,:
    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股权一资产、务、分配等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本社所有的集体资产,根据产营需要可实行统一经营、承包经营、租賃经营、合作经营等。
    第八条本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设立xx区街遣xx合作社总支部委员会“x组织工作经,从合作社管理费中列支。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股东
    第九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事实、尊重历丈一结合现
     实、实事求是”的原.1。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社股东.与源文一下鼗高篪无在本社股东股配置基准日时、点即2019年5月31日24时(符合規定的新增人口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24时丿止,经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第十一条合作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8周岁以上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股东享有选举杈、被选举棂:
    对社内重大事项行佼审议`监督权;对村集体资产经营菅理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
    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服,、收益分配和.各项福利的杈利:
    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射,收支状况,可对本社经营管理提出批订和建议,委托监事会查阅股东(代表)大会、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監督管的棂利:
    享受法律、怯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民自愿退出本社成者被取消股民资格的,不得分割集体财产。篁十二条合作社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执行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各项凌议:
    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产、经营和管理活
    动;
    爱护本社集体資产,个人按国家规定依法交纳应交的客项,用:
    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履行法律鬣规觐定的其他义务。
    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应有稳定的就业或收入宋源,社会保障与城市接轨,且有固定住所,同时户口要迁出,脱离本
    社。
    苇一条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杈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行使选举`决策和发放活补贴一各种形式利润分配权利时,均按其所持有的股棂份额行使棂利。
    股权所有棂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我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其权利和义务由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履行。
    确有其他原因无法行伎股权的,出具授棂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委托本这举小组中的其他股东代为行使。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丧失本社股东身份:
    (一)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二)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的;
    (三)法律法规一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合作社每年定期对股一东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并报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确认,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社设立党组织、股东火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议事会、监事会机构。
    第十六条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股东夫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议事会、监事会戾策重夫问题的前置程序,重犬经营管理事项必须弪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再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议事会、监事会作出决定。党组织参与合作社重夫经营凌棗事项的范围:
    审议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监督资产和财务状况;
    监督客类经营合同鍪订和实施,
    提议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提议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
    需要合作社党组织参占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组成。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每5年召开1次。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召开临时股东犬会:
    有2/5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股东代表提议:
    理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2/3时: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为:(一)搅棂股东代表会议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及理事长、理事会成员:
    需要由股东犬会表决的重犬经济事项:
    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按股东股的份额召集本社1/2以上的股东或2/3以上的户代表,加。作出决议时,须经参会人员所持表决棂过半数通过。
    一条本社设立股东代表会议,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股东大会授权的事项,代表会议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杈:
    审议、毳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审议、批准理事会各类资产经营管理(包括承包、租赁、合作经营)方案;
    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薪酬:
    讨论制定和修改章:
    讨论、决定其他重夫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有]73以上的股东代表提议,应当召集股东代表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有27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议(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代表同意一股东代表会议表决过的事项应当向股东进行公示:2丿5以上有选举棂的股东书面签名,提出异议的,提交股东代表会议重新表决。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理事会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可,合作社党组织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
    六条理成员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I人,具体职位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确定。党组织成员共同参加理事会,理事长是本社法人代表,主持本.社全面工作。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棂一为:
    等备、组织召开股东夫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犬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起草济发展规划、业务經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冻代表会议审议;
    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起草本社各类资产经营管理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
    议:
    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財产安全;
    决定本社营管哩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贵人的人选,决定聘任威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
    根据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结果,组织实施和签订各雲资产经营管理合同,监督、督促经营者履行合同:
    00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履行股东犬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八条理长负责理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及党组织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行职务时,委托或指定哩事长主持
    工作。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事会议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览与耪哽,当一下高亓凑第二十九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议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捡查决议(定)实施情况;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代表本社鉴订协议、合同
    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议事会凌走的其他职责。
    筇三十条议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全体议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通过。议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议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篁三十一条议事会的职棂为:
    对合作社社内重大事务的,谋棂:
    对合作社计划、报告的审议棂,
    对理事会成员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杈;
    对合作社股冻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和反映权;
    对不合格的理事会成员要求罢免的建议权:
    〔六)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
    一二条监股一东代表会议选举产至,由3人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和工作。理事会成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职务。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的职棂,为:
    向股东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督捡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对理事会或经理层成员的违法、违规和损害组织利益行为的,要求其纠正: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棂。
    第四章选举与罢免
    第三十四条党组织`股东代表`理事会、议事会,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或者廷期的,须经上主管部门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挨届选举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合作社具体组织实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戏者撤懊股东代表和理事会、议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五条合作社党组织和合作社治理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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